古代治理“微腐败”的经验

古代治理“微腐败”的经验

【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

在以“权力支配社会”为特征的传统社会里,吏治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治乱和安危,“防腐”与“反腐”因之成为王朝政治的主要内容。中国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就如何治理腐败和“微腐败”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探讨,并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鉴戒。

把好入口关,严格官员的选拔和任用

吏治的好坏直接取决于官员素质的高低,因而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对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在官吏的选拔上,诸子百家都主张举贤任能,把任用贤才看作是国家治理的前提条件。例如,孔子主张“学而优则仕”,明确地把“学优”定为从政的条件;孟子认为“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才可能“闲暇无事”;墨子强调“以尚贤使能为政”;韩非子则主张官员的任用必须通过基层的历练,政府应该把具有基层实践经验的能者选拔到各级岗位上,即所谓“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关于选拔官吏的方式,秦朝以军功制取代了世卿世禄制,第一次以制度的方式打开了社会底层身份上升的渠道;秦统一六国后,还实行了保举制,即由主管官员举任其下级和属员。两汉时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察举制,官员的选任通过地方长官举荐的方式进行。唐以后则实行科举制,即以公开考试的形式选拔人才。无论哪种制度,都必须以公正、公开、透明为原则,故而明代邱峻认为吏治的首要之务即“清入仕之路,公铨选之法”。

为了防止选举和任用官员过程中的营私舞弊行为,历代都采取了相应的制度措施。秦朝规定,官吏若犯罪,其举荐者要被以同样的罪名处置;汉代建立了官吏试用制度,期限为一年,发给半俸,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后正式录用,若试用者在正式录用之后有贪赃枉法等行为,要以“任人不善”“所举非人”等罪名追究其上级主管官员、举荐者或座师的连带责任。为了防止官员以家族裙带关系假公济私,汉代还建立了籍贯及亲属回避制度。这种制度行之有效,为以后历代所借鉴,如唐代规定地方官员回避本籍和邻近州县,有直系血缘关系及师生关系者,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为官。宋代将回避关系扩大到五服以内的家族成员和所有姻亲,并规定官员不得在任职州县“典买旧宅”,退休后不得在曾任职过的州县“寄居”。明代将本籍回避范围扩大到一省,洪武年间规定除京官外,所有地方官员实行南北更调。

治理权力运行环境,营造良性政治生态

“微腐败”是权力寻租的一种毛细血管状态,治理“微腐败”的根本手段是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在任何时代,结党营私都是社会政治中的痼疾,也是滋生种种腐败、“微腐败”现象的渊薮。

《尚书·洪范》最早提出了朋党的危害,强调“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孔子强调“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论语·卫灵公》);韩非子把朋党之害提到了关乎国家存亡的高度,认为在统治集团内部一旦陷入朋党纷争,就会导致国家灭亡:“大臣两重,父兄众强,内党外援以争事势者,可亡也”“大臣专制,树羁旅以为党,数割地以待交者,可亡也”。(《韩非子·亡徵》)韩非子专门探讨了对付朋党的各种“潜御之术”,如“设谏(间)以纲独为,举错以观奸动”、“宣闻以通未见,作斗以散朋党”“渐更以离通比,下约以侵其上”“罚比周而赏异,诛毋谒而罪同”等。历代统治者都把“散朋党”作为治国的要务,如《大清律》把“结交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这种看似合情合理的结纳行为列入严惩的律例。

细化管理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考评奖惩体系

建立切实有效的监察、考评和奖惩制度,这是改善吏治、克服“微腐败”的不二法门。

监察制度。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惩贪防腐,建立并完善了一套富有成效的监察制度。秦时中央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和管理天下典册图集。西汉在秦制的基础上,构建了以御史台为核心的、从中央至地方上下相维的较为完整的监察体制。唐朝时形成了具有独立司法权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其职能主要是考察官员的政绩和操守,弹劾百官违法乱纪行为。御史台从五代到宋金元历代沿置,明代改称都察院,“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清代的最高监察机构亦称督察院,但地位和职权相比明代都有所提高。延续运行两千多年、贯穿封建社会始终的监察制度,对于惩治贪官污吏、纠正社会风气特别是官场风气、稳定皇权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其运行机制的严密性和高效性,直到今天仍值得借鉴。

考核制度。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渊源深远,历代沿袭形成了一个极为严密细致的体系。战国时期,各国都建立了严格而规范的上计制度,秦代有在此基础上实行逐级考课,隋唐时代有大考、小考,明清时代有京察、大计。官员廉政与否是考核的主要内容和决定升迁或降职、罢免的主要依据。秦律中规定考核官员有所谓“五善五失”,前者中有“清廉毋谤”,后者中有“贱士而贵货贝”,都是针对官员“微腐败”问题的。汉代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了对各级官吏实行全面考核的政绩考核制度,考核的内容和标准,除清正、治行、廉能、勤谨等基本条件之外,还根据不同的职务提出不同的要求,如对县级官吏考核内容主要是户口与垦田增减、钱谷出入、社会治安好坏等。考核结果依据政绩的优劣排列名次,对政绩突出的,给予褒奖,或破格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则被追究责任,轻者受降职、降秩处分,重者免职,甚至绳之以法。

唐代考课制度在中国历代最为完善,形成了包括考核机构、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和奖惩标准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所有官员的考核由吏部统一管理,具体的考核工作由考功司负责。唐代考核制度的特点是制度严密而公正,执行标准明确、客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例如,将考核标准细化为“四善”“二十七最”。所谓四善指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着”“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等四项入仕为官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二十七最”指的是针对不同领域的官员提出的二十七种最优表现,如谏官、言官“献可替否”,铨选官员“擢尽才良”,考课官员“褒贬必当”,等等。考核结果分为三级九等,按等级定奖惩,如“背公向私,居官谄诈,贪浊有状”列为下下等,即行罢免,终身禁锢。

清朝考核分为“京察”和“大计”。考核标准为“四格八法”。所谓“四格”,指的是考察官员优劣的四项内容,即“守清”“政勤”“才长”“年壮”,每格分为三等考评:才则或长或平或短,守则或清或平或浊,政则或勤或平或怠,年则或青或中或老;所谓“八法”是针对“贪”“酷”“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疲软无为”“不谨”八种罪过的处罚规定,如规定凡为官贪、酷者即行革职拿问,禁锢本人及子孙三代;为官疲软、不谨者予以革职,回籍闲居。

晋升与福利制度。建立公平而有效的晋升迁转制度,有助于培育官场正气、维护官员的职业道德感和工作积极性,从而在根本上减少腐败和“微腐败”现象的发生。秦汉时期就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官员迁转管理制度。秦与西汉初期以军功升迁为主,汉武帝以后,“事功”“积劳”即政绩突出或年资积累成为官员升迁的主要条件。汉代史籍中多有“功次补”“积功劳稍迁”等字眼,如石奋“积功劳,孝文时官至太中大夫”、周仁“积功迁至太中大夫”。此后历代都把政绩和年资作为升迁管理的主要依据。官员的福利也应当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防止腐败的最正大光明的途径。对一般官员来说,生活优裕、没有养家糊口的后顾之忧,才能重法禁。因此中国古人很早就提出了厚禄养廉思想。唐朝曾多次提高政府官员的薪俸,一度导致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至于杜佑不得不提出“省官减费”的建议。自西汉初年到清代建立“养廉银”制度,厚禄养廉思想贯穿整个中国帝制社会,成为历朝各代有识之士的共识。然而,专制社会以权力为谋取利益的首要资源的属性,决定了历代统治者不可能真正解决这一吏治难题。

推行廉政教育,强化官员的职业自律意识

通过廉政教育强化官员的自律意识,防微杜渐,这是治理“微腐败”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古代著名的政治思想都强调廉政教育对建立美政良俗的根本意义。秦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融合儒、道,就官员廉政教育的内容和途径进行了系统探讨,其中最基本的共识有以下三点:

清心寡欲,戒奢以俭。古代统治者和思想家都把节欲俭身看作仕者廉政的充分必要条件。例如,司马光在其训子名篇《训俭示康》中写道:“夫俭则寡欲,君子寡欲,则不役于物,可以直道而行;小人寡欲,则能谨身节用,远罪丰家。”清朝顺治帝在《御制人臣儆心录》中告诫臣下:“居官之所恃者,在廉。其所以能廉者,在俭”。

敬惧修省,防微杜渐。孔子谓君子有九思,曾子称“吾日三省吾身”,时刻敬惧修省,过一种敬畏的、负责任的生活,是古代士大夫基本的人生姿态,也是他们治国平天下的看家功夫。南宋以后的理学家把官场当做修炼身心的道场,主张通过移风易俗维护日渐崩坏的社会秩序。无论是朱熹的居敬,还是刘宗周的慎独,都是通过自我身心的打磨存天理、灭人欲,去性恶于几微之间。

尊贤重德,表清褒廉。在严惩贪贿的同时,历代统治者还重视扶植和表彰清官廉臣,以为民表率,砥砺风气。“廉吏,民之表也。”汉文帝在一封诏书中第一次道出了廉吏的政治品牌价值。表彰清官廉吏,为百官立楷模,成为历代统治者为整肃官场风气所采用的最有成效的手段。康熙帝这方面的做法最有代表性。康熙将选拔、优遇清官作为朝廷用人行政的核心工作。他在位期间一直用心于发现、扶持、奖勉、保护清官廉吏,“屡诏群臣荐举天下廉能官”。康熙特别重视对清官的提携和褒扬,他还亲力亲为,利用出巡的机会发现、考察清官,并经常性地以召见勉励、恩赐宝物、题词嘉奖以及恩赏先人等方式,对清官进行表彰和激励,如赐于成龙“天下廉吏第一”、张伯行“江南第一清官”称号,使他们誉满天下。经过康熙多年的努力经营,清朝一时出现了正气盈朝、清官贤臣辈出的盛世景象。

走群众路线,发挥民间监督制约作用

群众监督是防治各种腐败行之有效的方法,这方面古人很早就进行了各种探索和尝试。据记载,早在传说中的尧舜时代,就有了考察民意、征集舆情的制度和设施:“立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政有缺失,民得书于木”(《史记·孝文纪》 )。

西汉时政府设立专门访察民意舆情的“风俗使”。据记载,汉宣帝时曾遣使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得失”。(《汉书·宣帝纪》)。两晋时期的“风闻言事”也是利用舆情纠举官员不法行为的一种机制。“风闻言事”也称“风闻奏事”“风闻弹人”“风闻访知”等,即监察人员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只要依传闻便可立案纠劾。西汉时期还出现了我国最早的“举报箱”,称为“缿筒”,是汉宣帝时的名臣赵广汉创立。“缿筒”是一个类似于瓶子的竹筒,上面有小孔,可入不可出,用于收集各种投诉与检举密信。武则天统治时期,又发明了“铜匦”,是一个方形铜匣,类似于今天的意见箱。为保障检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武则天还下令设置专门负责的“匦使院”,隶属中书省。

需要说明的是,在专制主义社会里,所有旨在征集民意舆情的措施都会演变成统治阶级内部相互倾轧的手段。真正的民主监督,只有在我们社会主义新时代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作者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南开大学社会史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导)

【注:本文系中国历史研究院委托项目“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历史经验”(项目号:20@WTC011)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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