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防线

筑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防线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部署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目的在于完善优化民营企业司法环境,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坚持平等保护,就是要求对各类主体一视同仁,做到只要是经营主体,无论国有民营、外资内资、规模大小,也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一律平等保护,在司法中确保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今年以来,我国多个涉民营企业的文件政策出台,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提供了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供给。司法保障是权利保障、落实和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和最可靠的依托。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的权利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和救济的现象,甚至出现民营企业家权利落空、产权危殆、企业难存的情况。这既与当前对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理念有关,也与该领域司法手段运用得不够充分有密切关系。强化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司法保障,需要既“真严管”又“真厚爱”,让民营企业在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中安心发展。

强化产权保护力度,给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吃上“定心丸”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不断加强产权保护,经营主体才能拥有稳定良好的经营预期,才能心无旁骛地投资兴业。在现实中,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行为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成本低、办案周期长等问题,司法实践也面临着法律适用、案件甄别方面的困难。个别地方对民营企业“说抓就抓”“说关就关”,企业的合法财产、企业家的人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导致企业财散企衰。针对这些情况,一是强化指导性案例的运用,做到同案同判。例如,在涉民营企业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主体、金额等的认定上,目前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影响此类罪名的适用,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还未进一步细化的情况下,可通过及时出台指导性案例的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分歧,并为下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参考。二是健全机构和办案组织,全面提升保护水平。针对涉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专业性强的特点,建立完善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健全完善分类办理、案件繁简分流、捕诉衔接、疑难案件征求专家意见等办案机制,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和专业化办案水平。三是切实贯彻好“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体现司法温度。“少捕慎诉慎押”作为我国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在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得到切实贯彻,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把批捕关、起诉关,坚决防止不分罪行大小、情节轻重,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一诉了之、一押到底。与此同时,“少捕慎诉慎押”不是放纵犯罪,而是要依照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进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法外开恩”“宽大无边”。

推动合规改革,帮助民营企业增强“免疫力”

企业合规是企业内部由一定的机构和制度构成一种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通俗地说,企业如果有良好的合规体系,那么在企业存在违法犯罪情形时,这可以作为一个酌定量刑的情节,在法定限度内,可以考虑不起诉、缓起诉,减少罚金,避免“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家企业”的情况,它实际上是一套通过企业自治来预防违法犯罪的管理体系。司法机关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我国强化民营企业司法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其主要内容是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对民营企业高管、实际控制人被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联合第三方监管人,监督指导企业有效完成合规整改项目,筑起合规风险防火墙,真正救治企业、警示社会。一方面,针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中反映出的内部管理问题,司法机关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源头治理,帮助企业查缺补漏、加强管理,协助企业制定专项合规制度和建立合规体系,不断提高企业合规经营能力、保障企业利益安全,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走进企业,通过对企业的“合规体检”,推广应用以事前预防为主要目的的司法制度,提升民营企业内部对合规制度建设的重视度,激活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推动合规改革由涉案合规向事前合规、由个案合规向行业合规发展,由区域性、行业性合规向更大范围和领域拓展,从而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的司法功能。

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推动困境中的企业“重返赛道”

执行是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以保障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善意文明理念强调执行措施要适度、合理、必要,个案的执行措施要“量体裁衣”,因案施策,既保障胜诉民营企业及时实现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一方面,要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采取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提高执行威慑力,加快执结力度,使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在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司法机关应综合考虑该企业的再生能力,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对企业的再生造血功能,尽可能采取对债务人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例如,应特别注重保全措施的运用,灵活采取“活封活扣”等方式,避免因过度保全进一步加剧企业经营困难,对于企业能够主动提供担保的,尽量保全企业基本账户和经营流动资金,维持企业的造血功能。又如,尽量督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防止过分刚性的执行举措使企业陷入困境。与此同时,积极探索查封标的物置换机制,引入检察机关听证制度,在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延伸司法服务功能,助力民营企业“走得远”

延伸司法服务功能是在传统司法服务范围之外,进一步扩展司法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提供多元、全面的法律支持和服务,将依法履职与服务中心大局、服务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起来,在实现公正高效办案的基础上,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司法机关应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加强与企业的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建设,为企业提供到位、不越位的司法服务,帮助企业家在干事创业过程中更好地应对法律风险,从而免除法律方面的后顾之忧。

同时,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深化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的建设,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将涉企纠纷的多个环节整合起来,为企业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通过建立健全与工商联、各类商事行业组织以及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机制,确保诉调双方的协调配合,将涉企纠纷解决的重心向诉前倾斜,促进纠纷的及时化解,并针对个案、类案发生的原因,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强化综合治理,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发生。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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