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宋明儒学中的理学与心学之争牵涉的问题林林总总,但其核心是指向道德行动的动机或动力问题。早在朱熹(世人尊称为朱子)生前,陆象山便批评“晦翁之学,自谓一贯,但其见道不明,终不足以一贯耳”。所谓“不足以一贯”,即是因未能顺应道德本性直接开展道德实践,致使行动动力不足。王阳明则认为,朱子的格物穷理“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析心与理为二矣”。王阳明所谓的“析心与理为二”即是陆象山“见道不明”“不足以一贯”的另一种说法。大部分学者认为,孟子、陆王一系皆包含“心悦理义”之义,即本心既是理,也是情,故它能自给法则、自悦法则、自行法则,孟子所谓“沛然莫之能御”、陆象山所谓“满心而发”、王阳明所谓良知之“生天生地”,皆可见其盈科而放海的不息动力。相比之下,朱子则持“性即理”的主张,心是一个灵明知觉,是认知的、横列的,心之功能在“照”理,但其本身(虽包括理)却并不是理。“灵处只是心,不是性。性只是理。”心不是性,不是理,则心当借由学、知来识理明理,并在此基础上来行理,如是,心与理的关系是通过“穷理”“知至”的工夫以复善之全体,是以“知之机能”来决定“行之机能”,而不是直下由“心之所发即是理”而见其丰沛的动力,结果被一些学者批评为落于主智主义的“以知定行”,导致道德行动动力的不足。
不难看到,上述说法预设了一种“休谟式”的主张,即认为激发人的道德行动的动力必须来自一个人的情感、欲求,而理性认知对此是没有主动力的。不过,若以此来诘难朱子的理论却会面临两大问题,其一是时至今日,休谟式的主张已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道德行动的动力事实上并不取决于情感和欲望的存在,而道德信念本身就足以产生动力。学者们认为,很多事实证明,我们有时候之所以情愿忍受各种痛苦、折磨和煎熬去践行什么,并不是因为我们“欲求”什么,而是因为我们“相信”什么;其二是朱子本人明确主张,“此理只要人信得及,自然依那个行”,一个人“若自信得及,则虽欲不如此做,不可得矣”。显然,朱子对道德行动动力的理解并不随顺休谟式的情感欲望的解释,而认为一个人若拥有对道德之理的信念(信得及)便足以激发其行动。如此,我们要问,朱子是如何论述“信”与“信念”?而一个人“信得及”的信念又如何为其道德行动提供动力?
朱子论“信”与“信念”
朱子多言“信”而未提出“信念”概念,但若不以文害意,则朱子的“真知、知至、信得及”等说法在含义上便相当于今天我们所说的“信念”。朱子论“信”谓“循物无违”,所以“信”就是表里如一、言行相顾,“如这事我看得如此,与他说亦是如此,只此便是信”。朱子也常将“信”与“诚”“忠”连用而为“诚信”“忠信”,并进一步认为“诚是自然底实,信是人做底实”,“忠是就心上说,信是指事上说”。就信与“四德”的关系言,朱子认为“信是诚实此四者,实有是仁,实有是义,礼智皆然。如五行之有土,非土不足以载四者”。以上说法大体是把“信”作为道德规范来理解,要求人们说话做事要真实可靠、言行一致。但如何做到真实可靠、言行一致?朱子认为离不开一个人的“知”,故云“今人信不及,只为不曾仔细穷究”,又认为“知得深,便信得笃”。所谓“不曾仔细穷究”便是“知”得浅,故其“信”也只是口耳之信,这种“信”只是表面上对道德规范的认同,但却缺乏深刻的内心体验,如对为子当孝的道理,一个人可能口若悬河,仿佛对此道理“知得十分”,但“临事便颠倒”,乃至利害当前便趋避,这是知不透故信不及。依朱子,在“知”与“信”的关系中,“知”是“信”的前提和基础,“信”是“知”的落实和深化。但知有深浅,所以信有厚薄,故云“今人略有些见识,便不肯笃信,只是强探力取”。这种“见识”仅是浅见短识,未触及内心,所以其“信”既不能“确”也不能“笃”。
依朱子,作为道德信念的“信”与作为道德规范的“信”是有所不同的,这种不同的关键就在于“知”的深浅,具体表现为对道德之理认知的深度和强度及其表现出来的动机效力上的差异,故朱子有言,“知,只是一个知,只是有深浅。须是知之深,方信得及”。但什么是“知之深”呢?如人们对道德规范的“知”可以是单纯的外在知识性的知,这种知只是表面的知或对命题性知识的知,由此而有的信也只是浅层次的信或口耳之信,这种信因为知得浅,故信不及;因信不及,故无确定的动机效力,甚至可能出现“知得十分,行不得一分”的结果。但依朱子,作为道德信念的“信”是由人们对道德之理的“真知、知至”而形成的稳定的、系统化的坚信和确信。朱子首先将道德信念视为一种认知状态,即对道德之理的“真”所持有的态度,故云“不见得真,终是信不过”。如是,“真”构成了信念所以为信念的规范约束。但什么是“真”?如何“见得真”?在朱子看来,道德之理之真是天所赋予人的“人之所以为人之理”,所谓“人有此身,便有所以为人之理,与生俱生,乃天之所付”。此理既界定了我们的身份,也规定了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而“信是于这个道理上见得透,全无些疑处”。但如何在这个道理上“见得真”“见得透”?它意味着我们对道德之理的真认知,不只是对“所当然”的规范之则的认知,而且还要将此规范之则的认知返回到自己的主观身心上来,求其“所以然”之故,成为“自家物事”,或者说在自己身心上“体验得一个是非”,“使其意皆若出于吾之心”,此即是“见得真、见得透”。一个人若到此地步,则其对道德之理的真知、真见由于出自理性的反省和情感的认同,才能内化为一个人持续稳定的、坚信不疑的信念,“是底自家心里定道是,非底自家心里定道非”,如是,这种信念便内在地具有驱动人们行动的动机效力,所谓“真知则未有不能行者”,“若知至,则当做底事,自然做将去”。“自然”是自动自发、不待勉强的意思。朱子在《答欧阳希逊》的信中则通过对“反身而诚”的解释进一步说明了此间道理:“反身而诚,乃是反求诸身而实有是理,如仁义忠孝、应接事物之理,皆真有之,而非出于勉强伪为也。此是见得透、信得及处,到此地位,则推己及物,不待勉强而仁在我矣。”依朱子所言,仁义忠孝并非只是外在于人的道德规范,而是人禀受天理而内在具于人身心上的,这种道理不同于经验层面的具体知识,人当通过反求诸身的实践体认并由此确立“见得透、信得及”的信念,则其行动乃不待勉强而自会生出“如恶恶臭,如好好色”的动机效力。为此朱子对“信念”给出了自己特有的定义:“所谓信者,真见得这道理是我底,不是问人假借将来。譬如五谷可以饱人,人皆知之。须是五谷灼然曾吃得饱,方是信得及。”此处所谓的“信者”指的就是信念,依朱子,一个真信念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在于,一个人不仅要知道某个道理,而且还要认识反省到这个道理是属于你自己的道理,不是从他人那里假借而来的。如众人皆知五谷可以饱腹,这可以是单纯的对外在知识之知,由此得来的信也可能只是口耳之信。唯当一个人将此知内化为主体的生命体验,这种知才是知至、真知,而一个人真知得,便会真信得,因为“物与我心中之理,本是一物,两无少欠,但要我应之尔”。所谓“应”就是在实践中见其合内外之理,如是,即会在行动中产生“生死不能夺”的坚定信念。若对道德规范之理的认知只停留在道听途说或义袭而取,便如同未亲身尝过五谷却空谈饱腹一样,所得者不免为虚说乃至沦为戏论。
不难看到,朱子在这里为我们揭示了“真知—信念—行动”的关系,一个人“信得及”的真信念是建立在“真知、知至”的基础上的。此规范要求并非外在于主体,而原本就是心中的“理”,是构成一个人自我认同的基础,我们经由对此“理”的认知、反省和体贴,赋予此“理”对自己的权威并遵从此“理”施加给自己的要求。由于这种因“知”而有的信念,一个人在行动上自然会去做,所谓“既知,则自然行得,不待勉强”,反之,若“知未至,虽见人说,终是信不过”。
信念与动机效力
虽然说一个人“既知”后“自然行得,不待勉强”,然而,假如我们不仅仅满足于某种理论主张的宣称,还欲进一步窥其“既知则自然行得”的内在原因,那么,我们就需要在理论上说明:一个信念持有者在心理机制上如何实现由知到行、由信念内容到信念状态的过渡?如前所说,朱子坚持作为信念内容的规范之理原本就是一个人的心中之理,此理如何在心理情感上成功地引导和激发信念持有者的动机效力?为此,我们还得进一步探究信念持有者特殊的心理状态。
如上所述,在朱子那里,“信得及”的真信念本质上是一套评价系统,当个体确认某一信念为真时,则相关价值在心理结构中会形成持续稳定的系统,具有触发行动的倾向,而当一个人的行动与信念发生冲突时,心理上便会产生不适和焦虑。这种认知与情感、意志与行动的协同关系,朱子用“自保”这一概念来加以说明,而谓“信者,自保得过之意,知与行皆然。自保得知得,自保得行得”。朱子以“自保得过”来说明和规定信念概念,“自保”是行动者对自身的道德认知和行动能力的融贯性确信。“自保得知得”之“知”是行动者通过反身性认知对道德知识的内部体验体证的过程,因而其“知”能够“知得亲切”;而“自保得行得”则揭示出了行动者对意志与行动的预先承诺的特性,成为融入个人价值观的稳定的心理结构。如是,一个“自保得过”的信念便可以为行动者提供方向和动力,所谓“笃信者,见得是如此,便决然如此做”。而对此一过程中知之真切、动机激活、情感驱动和意志实行之间的联结,朱子则格外突出“决定”这一概念,如云“为子岂不知是要孝?为臣岂不知是要忠?人皆知得是如此。然须当真见得子决定是合当孝,臣决定是合当忠,决定如此做,始得”,又云“如说‘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人多会说得。只是不曾见得决定着竭其力处,决定着致其身处”。“决定”在心理学上包含认知、情感、意志和行动等多个层面的含义,是促成一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道德心理学中的“决定”包含了决心和意志两个方面,决心是一个人内心对道德之理的坚定信念,它无疑可以理解为意志的一种形式;但意志不只是下定决心,它还指行动者在确定目标后,在整个过程中对行动的控制、实施和贯彻。如是,一个人拥有自我反省而“信得及”的信念,即其存心于所当为之理,必触发其情意,而在行动上“求至于所当为之地”。由此可见,在朱子那里,有关行动动力的概念并不同于休谟式的解释,因为朱子并不需要承诺我们的信念状态是由情感和欲望激发的,相反,一个人真“知”得理、真“见”得理,自然会触发出对此理的情感和欲求,如是,则一个人行道德之行不仅因为他会“自觉”这样做,而且因为他会“自愿”这样做。
(作者:林宏星,系福建省社科研究基地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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