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建立健全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机制,持续推进公共数据高质量供给、高效率流通、高水平应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赋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基础
(一)完善公共数据目录。本市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动态更新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市数据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公共机构全量梳理公共数据目录,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目录上链和数据汇聚。开展授权运营的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品和服务清单,纳入目录管理。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负责组织本区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和数据汇聚,纳入全市目录体系调度。
(二)提升公共数据质量。各区各部门强化公共数据源头治理,保障数据供给质量,压实数据解读责任。遵循“一数一源一标准”原则,开展人、企业、城市部件等基础数据治理,形成城市基础数据底座。完善数据异议处理反馈机制,建立数据问题核查、反馈和修正闭环。加强供给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全面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三)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登记管理。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的登记服务。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专业服务队伍力量。鼓励各部门对持有但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企业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二、畅通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渠道
(四)高效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市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数据共享通道。升级市大数据平台,通过数据、模型、接口等形式开展共享服务,提升目录区块链、数据探针、隐私保护计算、动态知识图谱等能力。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组织有关部门形成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开展面向应用场景的数据共享。针对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数据需求,依托市大数据平台探索数据集中管理、分级使用,促进市级数据下沉与基层数据反哺。各区各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应用于依法履职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五)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健全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鼓励公共机构开放高价值数据。发布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动态更新开放目录。优先在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行业和领域推动全量数据目录和样例数据开放。升级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探索以政企合作方式开展开放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升数据产品开发效率和价值转化能力。建立开放数据接诉即办机制,响应社会主体数据需求和应用反馈。各区负责组织本区公共数据开放,并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发布。
(六)规范管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修订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规定。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授权机制,加快建设一批公共数据专区,积极推动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逐步探索整体授权运营。市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管理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指导监督各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授权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市数据管理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监督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经营,运营机构要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数据管理部门统筹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研究建立收益分配路径。探索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授权运营数据的合规使用和安全管控。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进行创新。
三、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服务能力
(七)建立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数据管理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由授权主体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数据管理部门;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八)强化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定期对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披露,授权主体应按规定公开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情况,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使用情况、产品和服务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实施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区各部门政企合作项目涉及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应按照信息化项目评审要求规范管理。
(九)布局新型数据基础设施。强化协同高效的数据服务能力建设,为社会主体提供“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创新环境。打造公共数据训练基地,推动语料库共建共享,赋能人工智能应用。建设智慧城市协同创新仿真实验平台,加大场景开放和数据开放,赋能创新资源聚合和价值释放。建设数据流通利用增值协作网络,促进本市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融入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发挥公共数据引领作用,加快在文化、金融、医疗健康、教育、国土空间、气象、交通等领域形成开放互联、高效流通的城市可信数据空间。
四、释放数据要素市场创新活力
(十)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实施“数据要素×”行动,推进应用场景落地,推出一批满足群众办事和民生服务需求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等企业对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条件无偿使用公共数据开发公益产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通过建立市场供需撮合机制,打造高质量数据集定制开发、迭代更新与开放使用的环境,形成一批行业领域高质量公共数据集,支持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
(十一)加强央地协同和区域合作发展。推动与国家部委、央企总部、平台企业等建立数据合作机制,探索央地共建服务载体等方式,打造国家数据资源中心。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数据授权使用,形成权责清晰的部市协同授权运营模式。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合作和利益调节机制,完善京津冀蒙一体化算力协同机制,推动京津冀数据协同发展战略合作,建立京津冀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制定京津冀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清单。
(十二)促进公共数据产品流通交易。充分发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枢纽作用,建立与数据流通利用增值协作网络、公共数据专区的联动机制,优先推动金融、医疗健康、交通等领域数据价值高、社会需求大的公共数据产品场内交易,引领高价值、高频次数据流通交易。推进京津冀数据流通交易协同,助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
(十三)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促进数据产业发展,完善数据产业链条布局,支持数据采集标注、分析挖掘、流通使用、数据安全等技术创新应用,鼓励开发数据模型、数据核验、评价指数等数据产品。鼓励运营机构以公共数据聚集行业数据,构建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创新活跃的数据资源企业、数据技术企业、数据服务企业、数据应用企业、数据安全企业和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等高水平数据要素型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数据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发展,凝聚行业共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五、统筹发展和安全
(十四)加大创新激励。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和运营的责任边界,围绕强化管理职责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按照管运适度分离的原则,探索在保障政务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承担数据运营职责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转企改制。试点成立行业性、区域性运营机构,并按照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研究制定支持运营机构发展的激励政策。鼓励各区结合区域特色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参与公共数据分领域授权的建设运营,推动形成产业集聚的规模效应。
(十五)强化安全管理。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网信、公安、数据、密码、保密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开展公共数据流通利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数据应用方案的规范性审查。运营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公共数据安全。加强技术能力建设,提升数据汇聚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水平。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
(十六)鼓励先行先试。充分考虑数据领域未知变量,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在数据产权、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充分认识数据规模利用的潜在风险,坚决防止以数谋私等“数据上的腐败”,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公共数据安全。
六、健全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据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各区各部门要抓好工作落实。市数据管理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动态掌握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十八)强化资金保障。加强政府性投资等各类资金资源对数据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生态培育等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数据产品和服务采购经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和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十九)增强支撑能力。开展全市公共数据资源调查,摸清数据资源底数。推动数据资源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数据治理、数据流通交易等标准规范。建立数据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机制,实现数据加密、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技术突破。深化首席数据官制度,加强数据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将提高做好数据工作的能力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积极参与数据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加强评价监督。市审计部门会同市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审计电子数据共享工作协同机制。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成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优选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优秀企业和典型案例,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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