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和假日是两种不同的事物,节假日的设置使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
中国古代的节日休假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节日传统的国家。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了节日的萌芽,汉代节日体系初步形成,当时的节日主要有正旦、立春、正月上丁日、正月上亥日、社日(春社和秋社)、三月上巳日、五月五日、夏至、伏日、八月节、十月旦、冬至、腊日及小新岁等。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到唐宋时期达到鼎盛,全国性的节日达数十个。之后继续传承,一直到清代,节日都是中国社会起基础性作用的时间制度。
休假制度在我国也有悠久历史,至少在秦汉时代已经形成,之后代代都制定自己的休假制度。休假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它直接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主要是国家公务人员和部分学生。出于种种原因,不同时代的休假制度颇不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休沐假、事假(如婚丧假等)、病假、赐假和节假等几个类别。其中的节假,是指给节日放假。节日和假日是两种不相同的事物,但节假日的设置却使二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普遍地以节日为法定假日,是从唐代开始的
大约始于两千年前的汉代,冬至和夏至是目前所知最早的放假的节日。在时人看来,夏至的至有三义:“一者阳极之至,二者阴气始至,三者日行北至”,同样,冬至的至也有三义:“一者阴极之至,二者阳气始至,三者日行南至。”在这种阴阳相争、阴阳失调的关键时候,人们最好“安身静体”,官吏是不需要办理公务的。除了夏至、冬至,当时的节假日还有伏日,俗传“伏日万鬼行”,不宜做事,所以休假一天。
不过,唐代以前节日放假还不普遍,白钢先生在其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史》中述及秦汉官吏的休假制度时只提到夏至、冬至两个节假,述及魏晋南北朝时官吏的休假制度时,病假、服丧假、田假、省亲假、拜墓假、事假均提及,独无节假。应该说,普遍地以节日为法定假日,是从唐代开始的。更确切地说,是从唐玄宗开元七年(719)开始的。
唐代是我国节日发展史上的重要朝代,节日数量众多,节俗活动丰富,“开元七年令”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将20余个节日规定为国家法定假日,共约40天。其中,元日(相当于现代的春节)、冬至各放7天,夏至、腊日各放3天,正月七日(人日)、正月十五、正月晦日、春社、秋社、二月八日、三月三日(上巳节)、四月八日(浴佛节)、五月五日(端午节)、初伏、中伏、末伏、七月七日(七夕节)、九月九日(重阳节)、十月一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等各放1天。此后的开元二十五年令、唐宪宗元和令以及一些格敕又对法定节假日进行了若干调整。调整后,元和令中规定的节假日总天数已多达50余天。从唐代开始,节假成为假日的重要类别,节日休假成为国家公务人员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代节假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宋初规定,岁节、寒食、冬至三大节各放朝假7日(其中5天休务);圣节、上元、中元各放朝假3天(其中1天休务),春社、秋社、上巳、重午、重阳等18个节日各放朝假1天(不休务),夏至、腊日各放朝假3天(不休务),到神宗元丰五年(1082),祠部重新厘定官员休假制度,更规定了长达76天的节假日。不仅汉族政权如此,少数民族政权也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普遍以节为假的做法,并纳入令式,形成节日休假的制度化。比如金代在熙宗天眷二年(1139)专门制定放假制度,规定:“元正、冬至、寒食各节前后共休务三日;上元、立春、秋社、上巳、端午、三伏、立秋、重阳、授衣(九月一日)、国祭、每月三旬,以上各休务一日。”又如元代,也规定了16天的节假日,包括元正、寒食放假三日,天寿(皇帝生日)、冬至二日,端午、中元、重阳、十月一日、立春、立秋各一日。
明清时期,放假的节日大大减少。明初只给元旦和冬至两个节日放假,分别是5天和3天;虽然永乐年间又增加了一个元宵节,并给予10天的假期,算起来也不过是给3个节日放了18天的假。到清代,根据乾隆年间的《大清会典则例》,当时虽然有6个节日放假,但假期统共只有14天,即元旦7天,上元3天,端午、中秋、重阳、皇帝诞节各1天。需要补充的是,清朝有长达约一个月的封印期。封印期内,官员可以不办公事。但必须指出,这一个月是将元旦和上元涵盖其中的。由此可见,明清时期无论节假日的数量还是长度均无法与唐宋时期相比。
透过不同朝代的节日休假,可以发现节假制度的实行使节日与假日形成了明显的互动关系。一方面,被纳入国家休假制度的节日总是在民俗生活或国家层面具有重要地位的节日,而且节日的地位越重要,放假的时间越长;因此,往往可以根据一个节日是否放假,以及放假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它在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重要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假日往往只是部分节日的身份,那些放假的节日的重要性就得到凸显;不仅如此,放假还具有提示意义,为社会成员开展约定俗成的节日活动提供不可或缺的时间支持,这无疑进一步维护和加强了该节日的重要性。
(作者为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研究院、北京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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