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十四五”规划到“十五五”规划建议,坚持共同富裕方向是经济社会发展一以贯之的指导方针,是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民生需要的回应,目的是让全体人民共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发展成果。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共同富裕,核心在于破解市场效率、政府公平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结构困境,以构建在政党引领下的三者协同的治理体系。本文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实践逻辑,系统阐述中国共产党如何在制度基础、组织优势与价值引领三个层面整合市场、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从而塑造“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有爱社会”,这一治理模式体现出推进共同富裕的中国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指导思想中突出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这是指导“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性要求。如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
中国共产党在推动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中,走过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过革命斗争推翻压迫,赢得民族独立;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借助政策与制度安排着力改善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致力于提升社会整体发展效率,稳步走向现代化;进入新时代,通过精准扶贫、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以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创造了4亿中等收入群体,解决了8亿人口的贫困问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分配制度作为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承担重要功能。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注重效率,但现实中常面临要素市场不完善、垄断因素、分配结构失衡等问题;再分配注重公平,强化政府调节职能,然而调节力度受到顶层设计、财政能力以及执行效能制约;第三次分配依托道德与社会责任,鼓励慈善公益等社会参与,但依然面临慈善规模较小、激励机制不足、法律不完善等困境。因此,如何通过政党引领实现三次分配的有机衔接与系统集成,已成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治理议题。
实际上,在我国国家治理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拥有在国家治理各个层面的制度建设与执行能力,具有政治领导、组织动员、社会整合等功能,能够有效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破解三次分配中的协同困境。
一、三次分配的张力与协同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配制度经历了从主要依靠政府计划调节,向市场初次分配、政府再分配与社会第三次分配协同发力的转型。这一进程旨在构建功能互补、层次分明的分配体系,但在客观现实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下,三次分配之间仍存在衔接不畅、协同不足等结构性制约。这些现实困境表明,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分配体系,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分配模式,而是必须重视政党功能,扎根中国制度环境与实践逻辑。通过党对三次分配的集中统一领导,打破其内在缺陷,有效统筹不同分配层次的政策取向与制度安排,强化制度集成与效能转化,从而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优势,切实转化为推进共同富裕、实现公平正义的治理效能,推动治理能力与治理效能现代化。
(一)市场驱动与分配失衡:共同富裕进程中效率与公平的内在张力
初次分配是基础,市场对资源配置应起决定性作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形成勤劳创新致富、机会公平的要素分配机制。初次分配的政策核心,在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完善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以从根本上矫正市场扭曲与不完善问题。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具有自身局限性,完全由市场调节、完全按要素贡献决定初次分配,容易导致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收益分配失衡,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
实践层面,这种局限性突出表现为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且增长乏力。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2年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速呈现出持续放缓的总体态势,增速从2013年13.8%的高位波动下行,尤其在2022年显著降至3.7%的历史低点。这些数据说明,仅依靠市场机制的初次分配,难以自动实现劳动与资本收益的合理平衡,甚至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可能加剧劳动者在分配中的相对弱势地位,这已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过程中必须解决的核心结构性矛盾。
(二)公平调适与精准治理:共同富裕目标下政府再分配的效能及其限度
从再分配环节上看,政策核心关切已从“效率优先、鼓励先富”转变为“在注重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并通过先富群体的有序引领,推动社会整体迈向共同富裕”,旨在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实践层面,虽然政府依托财税、社保、转移支付,能够进一步强化其再分配效应,但为维持经济发展环境的稳定预期,收入再分配的规则在一定时期是稳定的。更深的症结在于,区域间发展不均衍生出社会保障资源的结构性失衡——落后地区社保基金低于平均水平、基础性保障存在漏洞,叠加收入分配秩序本身的失范,共同催生了“异质性”的分配格局。
税收制度方面,2013—2023年,我国税收金额从110531亿元增长至181136亿元;我国间接税主体税种收入占税收的比重由49.1%下降至47.2%,直接税主体税种收入占比由26.2%上升至30.8%。社会保障方面,2019—2023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从83550.4亿元增长至113214.9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6.27%;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从75346.6亿元增长至99301.8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5.68%。政府转移支付方面,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定位不够明确,部分项目名义上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但实际具有“专项”性质,导致地方财政统筹调配的空间较小。部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慢、闲置甚至被挤占挪用,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
(三)道德驱动与可持续性: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潜能与限度
第三次分配是一种依靠道德进行调节的分配方式,主要运用个人收入转移、自愿缴纳、捐献等非强制性手段进行。实质上是基于爱心、责任和共享价值观,进行柔性的、充满人文关怀的财富流动,正所谓“人类社会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世界才能更美好”。
实践层面,我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捐赠规模较小。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在中央层面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慈善捐赠规模超过2000亿元,占GDP的0.19%,远低于美国的2.3%。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社会组织数量为90.2万个,其中经过民政部认定的慈善组织仅1万多个,占社会组织数量的比重略超1%;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为30家。增加公众参与度,推动形成积极、理性、可持续的公益捐赠文化,大有可为。然而,当前第三次分配机制在实现共同富裕中的功能受限,社会基础与组织载体的双重薄弱,民众捐赠意识与慈善组织数量的不足,直接制约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这一核心功能的发挥,暴露了机制本身的结构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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