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这一重要论述为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提供了根本遵循。深刻理解并扎实推进这一格局的形成,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和有利法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国家治理范畴的“协同”,追求的是将分散的治理资源、制度安排和行动主体在共同目标下形成整体合力,通过规则衔接和机制联动,促进各要素、各环节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提升治理的整体效能。具体到涉外领域,之所以强调“协同”,一方面,涉外领域的法律风险与挑战具有复杂性,依靠单一部门和机制无法妥善解决,需要国家机关之间加强协调配合,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律所、仲裁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另一方面,协同并非简单临时的工作配合,而是通过制度衔接、机制贯通、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推动涉外法治各主体、各环节、各领域形成长期有效、有机统一的法治运行体系。
协同以系统存在为前提,注重各要素之间的有机配合与整体效能的提升。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应重点处理好三个层次的关系。第一,涉外法治各领域内部要素之间的协同。以涉外立法为例,既包括外商投资、数据跨境流动、反外国制裁等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基础法律中的涉外法律规范,只有强化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避免规则冲突,才能提升涉外法律供给的系统性和可预期性。同样,涉外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各领域内部也存在类似的多要素协同问题。第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等不同领域之间的协同。立法为执法司法提供依据,执法司法实践又反过来推动立法的完善;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和公民依法参与国际交往,也为各环节提供专业支撑。各领域之间只有形成相互配合与有效联动,才能使涉外法治体系真正成为有机统一的整体。第三,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涉外法治具有鲜明的内外联通属性,既要立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又要尊重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能简单地将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理解为国内制度的自我完善,而应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中提升制度影响力。一方面,要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增强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例如,在国际经贸、知识产权保护、海洋治理、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领域,我国应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基础上完善国内实施机制,推动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有效衔接。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将涉外法治实践中的特色经验转化为涉外法治话语和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
形成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需围绕涉外法治实践中的真实问题,找准着力点,推动规则、主体、机制、人才和话语之间形成动态衔接,进一步实现价值目标、制度功能和实践能力的高度统一,不断提升涉外法治体系的整体运行能力。
增强涉外立法的体系化与衔接性。立法是涉外法治的源头,也是开展协同的起点。涉外立法的体系化程度和衔接性水平,直接影响着后续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的运行效果。体系化强调的是涉外法律规范在整体布局上的系统完整,确保各领域有法可依、相互支撑;衔接性关注的则是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在具体适用上的协调一致,避免规则冲突或真空。一方面,不断完善国家安全、对外经贸、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立法,及时填补法律空白,尤其是加强涉外法律法规内部的有机衔接,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例如,在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等领域,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以下简称《对外关系法》)为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但诸多具体问题,例如“适当联系”作为域外管辖措施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应当如何认定等,仍需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处理好涉外专门性法律法规与《对外关系法》的衔接问题,确保各类涉外立法不偏离《对外关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与目标,形成相互协调、互不冲突、层次清晰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
优化国家机构的职能配置与协作机制。协同的前提在于分工清晰、权责明确。只有明确并细化各国家机关在涉外法治事务中的具体职能,才能有效防止权责不清或重叠。当前,涉外法治事务的复杂程度显著提升。一方面,涉外案件类型不断增多,跨境电商、离岸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跨境破产等领域的新兴争议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反制裁应对、海外利益保护、跨境数据治理等议题,往往需要多部门协同应对,单一机关难以独立完成。这种跨领域、跨部门的特征,对现行权责配置和协作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应当建立常态化的部门间协调机制,在涉外具体领域明确牵头部门及各部门分工,制定工作流程与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地方在涉外法治领域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自贸试验区等开放高地依法开展涉外法治创新探索,并及时总结可复制经验。同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体系化优势和跨国司法治理功能,加强各级法院涉外审判能力建设,为国内法域外适用提供稳定的司法支撑。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涉外刑事诉讼监督,积极探索对其他涉外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方式,确保涉外公权力依法规范行使。
强化涉外法治保障体系的支撑作用。涉外法治各环节的协同运行,离不开相应的服务力量和专业人才等配套支撑。一方面,健全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鼓励其在“一带一路”沿线等重点区域布局。推动法律服务与数字经济、金融创新等新兴领域深度融合。另一方面,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推动高校与政法机关、外事部门、涉外企业等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实施涉外法治人才联合培养项目。明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国际法学科专业归属,注重国内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协同,着力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实战型涉外法治人才。
推动涉外法治话语的总结与转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通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统一各主体在涉外法治工作中的理念、立场与行动,有助于在深层次上推动大协同格局的形成。我国对外开放以来的涉外法治实践积累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理念和制度成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的法律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规定的“适当联系”原则,以及中国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域外管辖引起的法律冲突的实践,都蕴含着独特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智慧。这些成果需要经过系统总结和理论提炼,转化为具有说服力的涉外法治话语。同时,推动政策话语向学术话语的转化,在理论研究者与实务部门之间建立协同合作的常态机制,总结提炼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和理论,并用国际社会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深入阐释中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与实践成效,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中更好传递中国声音,推动全球治理向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