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书记处关于各部队执行自卫原则的指示

中央书记处关于各部队执行自卫原则的指示


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并转各有关区党委:
  为保持国共间之平静,争取抗战最后胜利起见,请你们通饬有关各部队,对于国民党军队,我军谨守防地,不得发生由我启衅之任何事件。仅在彼方进攻时,我应执行自卫原则。如发生大的事件,须先行报告,待命处理。
    中央书记处
    子巧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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