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总部命令第七号
当我解放区抗日部队进入敌伪侵占之城镇要塞后,我命令各部队司令员负责实施下列紧急军事管制:
一、规定管制区域,指定警戒部队,委任卫戍司令,负责实施军事戒严。
二、划出安置俘虏及日本居留民区域,实施军事管制。
三、登记及逮捕战争罪犯及卖国奸贼。
四、控制一切军事性质的机关、仓库、工厂、学校、兵营及要塞,严禁自由出入。
五、控制一切轮船、火车、军用汽车、水陆码头及邮政、电话、电报、无线电机关,实施严格军事检查。
六、控制一切军用和商用的飞机场及其仓库,派兵驻守,严行保护。
七、维持秩序,保护居民,严防反动破坏分子及残留敌探汉奸进行破坏活动。如有发现,应行军事制裁。
八、居民中如有抗日武装组织,应令其报告人数武器,归该地区卫戍司令指挥。
九、通告居民不得藏匿敌伪分子及散枪武器,一经发现,应予严惩。
十、管制粮食、煤炭及水电,严禁奸商囤积操纵。
总司令朱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十八时
根据1945年8月12日《解放日报》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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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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