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关于入党成份的解释与规定
各中央局、分局及其组织部:
关于党章第四条各项规定,各地同志的了解与执行多不一致,兹作如下统一的解释与规定:
(一)党章第四条所指的各种请求入党者的成份,系指本人成份(或社会地位)而言,并非指入党者的家庭出身。现在许多地方党的支部,在规定入党者候补期的长短及介绍人的资格时,往往根据入党者的家庭出身,而不根据本人的成份,这是不对的。
(二)革命职员(较一般薪俸生活者有更好的政治觉悟与锻炼),因其社会地位与一般职员相同,其入党手续一般按党章第四条乙项履行。惟原系工人、贫农、革命士兵出身的革命职员,其入党手续按第四条甲项履行。
(三)关于取得革命职员成份之规定:劳动者担任革命工作以后,即可取得革命职员成份。劳动者(包括脑力劳动者)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在其脱离家庭经济生活担任革命工作满一年后,即可取得革命职员成份。剥削者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在其脱离家庭经济生活担任革命工作满二年后,即可取得革命职员成份。剥削者本人脱离剥削生活担任革命工作满三年后,始可取得革命职员成份。
(四)在目前时期,上层知识分子出身或剥削者家庭出身或剥削者出身的人,虽已取得革命职员成份,在他们要求入党时,应采取较以前更为严肃的方针,应经过严格的审查,对其历史、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等获得真正的了解以后,如确实合乎入党条件者,方可吸收入党。
(五)凡革命军人入党,应一律依照一九四八年五月《中央关于各种出身的革命军人入党办法》执行。
中央组织部
丑养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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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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