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及后方勤务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及后方勤务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局,各分局,各前委,平津两市委,华中工委:
  一、在走向全国胜利的过渡期中,由于中国地方广大,经济落后,农业与手工业生产尚占百分之九十左右,近代工业生产仅占百分之十左右,又由于革命发展的不平衡,战区与非战区,新区与老区,解放区与国民党统治区有很大的区别,而中心环节是人民解放军不久即会将战争引向长江以南,但尚须有两年至三年时间,才能占领全中国。因此,在中央领导之下的区域制,在相当一个长时期内仍然成为必要。关于财政经济工作及后方勤务工作的统一问题,应该是在分区经营的基础之上,在可能与必须的条件下,有重点地、有步骤地走向统一。对于新区的领导机关,应该给予较大的机动权。
  二、我二百一十万野战军前进,其供给负担大致区分为:东北、中原合力供给东北野战军;西北全力及华北的主要部分供给西北野战军及华北各兵团;华东全力供给华东、中原两野战军,不足时,经过中央从华北、东北调剂。在各区分担发生困难或需要协助时,报告中央,由中央设法调剂,或协助其解决困难。
  三、中央掌握除东北以外的人民银行货币发行权。东北的货币发行计划须经中央批准。东北以外各解放区得发行小额的人民银行票,或发行地方货币,作为人民银行票的辅币,其发行计划亦须经中央批准。
  四、中央暂以华北人民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总行,各地方银行船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行,但各地方银行仍归各解放区自已领导,进行原来业务。
  五、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央、中、交、农四行〔1〕和合作金库〔2〕及其一切产业,经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收后,原则上应交击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接管,暂时得委托我各地军管会代管。其他国民党统治区的地方政府银行及官僚资本银行,均归我各地方银行接管。
  六、各解放区的财政收支概算,均须送交中央审核,但对新区初期不作严格要求,老区则应逐步走上正规制度。老区财政制度完全建立后,县以下的地方收支,应由各解放区根据中央财政政策自行审核。
  七、各老区的关税、盐税、统税,应有步骤地分别由中央统一管理。老区应划分中央税与省税,并从华北开始试办。各老区的农业税则及其他税目、税率,应报告中央,以便于必要时进行调整。新区税收,应由各解放区根据中央规定方针,自行实施,待秩序安定后,再送中央审核。
  八、对外贸易应由中央有重点地先在华北实施统一管理。目前对国民党统治区的贸易,亦属此类性质。各解放区尚在管理对外贸易时,应将其对外贸易计划及较大的合同报告中央,并须使制度与税率等逐渐走向一致。
  九、解放区内各区间的贸易,一般地暂由各区自行协商解决。但重要的或大批的贸易协定,必须呈报中央备案。各解放区如向邻区采购大批物资,必须通过当地贸易机关。若干重要物资如粮食、煤炭、棉花、盐、木材及重要金属矿物等,中央有权实行调剂。
  十、工业方面,中央准备先从华北接管几宗大的国营企业开始;一般的国营企业,仍暂归各解放区地方经营,其生产计划,应报告中央。
  十一、交通事业方面,各解放区首先必须保证中央批准的铁路修复计划的全部实施。各区铁路总局或铁路管理局,除在行政业务上受军委铁道部直接管辖及在经费上实行统筹分担外,在政治上,及在铁道部已划定在本区范围内的业务计划上,仍应受各有关的解放区党委会的领导及政府的指导,保证铁道的畅通。
  十二、邮政、电信、航空、海运在原则上应由中央统一管理,何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当前具体情况分别逐步解决。某些机构,特别在新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暂交地方管理。公路不论国道省道,目前均应归地方管理,并须保证畅通。
  十三、兵工及通信、卫生器材的生产计划,一般地应由各老区领导机关提出,军委核准,再归各老区负责实施。在目前形势下,去年十二月军工、后勤、卫生会议所规定的各项生产计划,从今年第二季起,应予削减若干,由各中央局、军区审核后报告军委批准。各种生产成品,应由军委划定范围,或规定种类数目,责成各区依照计划或命令,供给前线或地方需要。
  十四、新区的兵工、军需及交通、卫生器材的生产机关,经各地军管会接收后,应交由各有关军区后勤部门接管,报告军委,并提出生产计划。
  十五、汽油、机油以分区自行供应和交换为原则,但东北除供给东北野战军外,如有余量,应交中央调剂,华东除交换外,西北除生产外,如尚不足,可由中央设法补助。
  十六、各野战军在新区及城市缴获的军用物资,于接收后,除必须补充其本身者外,应将其重要部分报告军委,以便调剂。
  十七、为保证实施上述各项业务,中央及地方必须迅速解决下述各项组织问题:
    1、中央应即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首先与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合并,并加入东北、华东、西北、华中各区财政经济工作负责人为委员,依靠华北政府各部及其直辖的各省市,进行业务。
  2、各解放区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办事处,除华北外,均仍照旧执行其原来业务,并依上述各项规定与中央实行分权分工。中央一切命令,必须经过各区财委会。
  3、军委后方勤务部应成为后方勤务的司令机关,一切业务除少数外,均经过各大军区的后勤机关及兵工生产部门负责实施。
  4、各解放区与全局有关的财政经济及后方勤务的工作计划,统应依照上述各项规定,或送中央军委批准,或向中央军委报告备案。中央军委的一切计划,亦应于最后决定前,先行征求各区中央局、军区、各野战军,或各区政府财经部门的同意,然后公布实施。
  5、各解放区政府的财经部门,及各军区、各野战军的后勤部门,有责任向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与军委后勤机关、卫生机关,供给各项报告和材料。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与军委后勤机关、卫生机关,亦得向各区有关部门发给在中央批准的计划范围内的各项指示。如遇有争执,或指示行不通时,得经过各区中央局、军区或野战军直接报告中央军委,请求解决。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注释
  〔1〕央、中、交、农四行,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大官僚资本银行。
  〔2〕合作金库,国民党政府的官僚资本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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