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对旧职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中央关于对旧职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北平市委并华北局,天津市委:
  寅江关于处理旧职员电悉。你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必须首先区别国民党的企业机关与政治机关的不同性质,而采取不同的办法。
  (一)对于企业机关的旧职员,在原封不动地接收以后,一俟生产恢复,秩序安定,就要着手进行一些必要的改革,在人事上的改革就是要设法清除那些坚决的反动分子,劣迹昭著为大多数群众所反对的分子及没有能力、倚仗亲朋势力在企业中领取干薪的分子。另有一些人技术不高,工作能力不大,但因接近国民党负责人而占驻高级位置,领取高薪,则应降低其位置和薪水。再有一些人技术较高,能力较好,但因与国民党负责人不合而位置和薪水显明地降低,则应适当地提高其位置和薪水。又,这种情形在工入中亦有不少存在,亦应如此处理。只有如此处理后,才能使企业内部安定团结,进行生产。因此,在企业中实行原职原薪,不是绝对的,一有可能,群众条件一经成熟,就必须进行这种改革。此外,一般职员亦有许多旧思想和旧作风须要改造。但在进行上述改革之前,必须准备好充分的群众条件,必须先在群众中宣传,提高群众觉悟,组织群众的审查和评议,取得绝大多数职工群众的赞成和拥护,但又要避免群众中的报复和私人挟嫌等,不使这种改革走入歧途或过分。这是你们现在就必须立即准备和着手来作的,在作法中又应有适当的步骤,不可冒昧从事。又,企业中的旧职员一般都应受训(政治训练),训练班可由本企业开办,亦可由企业高级机关或由市政府开办,把那些应该洗刷的人员首先调离本企业,到训练班受训,然后根据训练后的情形或者开除或者分派另外工作。其余一般受训职员则仍回本企业工作。以上是初步改造企业中旧职员必须进行的若干步骤。
  (二)对于国民党行政、司法、军事、警察等机关的旧职员,则须要采取另外的改造办法,也可以采取更急进的办法。因为除掉少数市政上公用机关、卫生机关等等外,我们一般地不倚靠他们来进行工作,更不倚靠他们原来的机构,而要加以打乱,不打乱是错误的。因此,你们对于这些旧职员除少数必须留用者外,原则上应一般地集中训练,有些年老或资格太高,不能进普通训练班者,则组织特别训练班。一部分可送人民革命大学或华大军大,但对这些人的训练班须由华北政府或市政府特别创办,不宜进华大军大成人民大学。训练后除必要者可回本机关工作外,一般可用人员亦不应回到原来机关工作,而应根据我们工作的需要分派其他机关或其他地方工作,或平、津、唐、张几个城市对调任用,或派到江南去,或派到各县去工作,以便分散他们。暂时用不了的人员,则令他们候差,等候任用,在候差期间发给必须的生活费。对反动分子,劣迹昭著者及其他无能的不可用的人员,则开除之。在我们的企业中是实行薪水制,但在我们的行政、司法、军事、警察等机关,除警察须特定待遇标准外,则还不能实行薪水制,还必须实行供给制若干时。故对旧职员加入我们行政、司法、军事、警察机关工作者,原则上只能和我们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即实行供给制。对他们的待遇超过我们的工作人员的标准,是不妥的。但在实行供给制后,对他们的家属确实困难者,原则上按我们家属标准待遇,给以津贴,家存积蓄,不要津贴者,则可不给或少给津贴。但有特殊技术人员,原有高薪,又为我们必须任用者,则须给以高薪,继续任用。你们决不可向这些旧职员提出原职原薪的口号,过去和现在照原薪发给一月或二月薪水,是可以作的,但向他们提出原职原薪的口号,则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错误的。对于旧政府机关的职员的处理,须要与企业机关的职员从原则上区别开来,你们寅江来电所提办法没有这种区别,是不妥的。估计依照上述办法来处理旧政府机关的职员是会有反抗和不满的,你们应该预有准备,并须使自已所采取的步骤力求适当,但对这种反抗和不满,不应害怕,而必须坚持这样去作。又,估计依照上述作法,会有一大批旧职员不愿在我们政府机关工作,但除开十分不愿工作不愿受训者外,我们应采取留用一切有用人员的态度,决不可轻率地把他们开除赶走了事,而应细心地和他们讨论如何改造思想作风为人民服务及解决他们家庭困难的办法,以便能争取大批旧职员为我们政府工作。
  上述两类办法,望你们加以考虑。如有困难或新的意见,望即电告。如认为可行,望即根据以上原则拟定具体办法,由华北政府及市政府实施。并同意由徐冰、刘仁、戎子和组织专门委员会来处理。
  中央
  寅养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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