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华东局《关于颁布〈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的请示》
华东局:
一月十九日发来之《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布告草案已阅悉。在布告第五项“根据自愿两利原则”应改为“根据自愿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第七项开始应加一句“允许富农经济发展”,下接“劳动雇佣自由……”。在两利原则下加“和政府法令”五字。其余均同意。并望报告政务院备案。
中 央
一月二十四日
华东局关于颁布《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的请示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九日)
中央:
华东地区土地改革全面展开,部分地区土地改革已经结束。为了保护土改、奖励劳动、发展生产起见,拟用华东军政委员会名义颁布“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文告。兹将该文告全文用明码电呈,请审查批示。
华东局
子皓[1]
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布告全文
查奖励劳动,发展农业生产,乃我人民政府既定之政策,亦为土地改革之直接目的。现华东土地改革即将基本完成,为保护劳动人民在土地改革中之胜利果实与劳动所得,以利生产,特宣布下列十大政策:
(一)保护农民已分得的土地及财产,不得侵犯。
(二)保护农民的劳动所得及合法利得,不得侵犯。
(三)奖励劳动模范,提倡农业科学研究,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奖励发明创造。
(四)贯彻中央奖励生产的负担政策,凡“同等的土地,因勤劳耕作善于经营或种植经济作物,其收获量超过常年应产量者,仍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多计;因怠于耕作,其收获量不及常年应产量者,亦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少计”。
(五)根据自愿两利原则,因地制宜,发展农村中的劳动互助与合作供销事业。
(六)借贷自由,有借有还,利息由双方自行议定;并奖励城市资金下乡,保证其合法经营及利得。
(七)劳动雇佣自由,工资待遇应根据两利原则,双方协议。
(8)做好烈、军属代耕工作,鼓励烈、军属及荣军积极参加生产。
(九)督促地主、懒汉积极参加生产,不准荒废土地;严惩地主、匪特破坏生产的不法行为。
(十)在土地改革尚未实行地区,仍应继续贯彻减租、保障佃权及谁种谁收等既定之生产政策。
望各级人民政府,对上述十大政策,广泛进行宣传解释,务使家喻户晓,一体遵行为要。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注释
[1]子皓,即一月十九日。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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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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