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
  兹发出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此指示在党内发至县委,省属市委,大城市区委,并责成大中城市市委派人向企业和学校的党内干部传达。在军队发至团级,并在党内干部中传达。
  中 央
  二月二十八日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
  (一)一九五0年,由于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成立,由于财政经济初步好转,工商业调整,文教工作和少数民族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最近几个月来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的三大运动,不仅使广大劳动人民和青年学生更加觉悟和更加坚决地站起来了,而且使广大工商业者和中上层知识分子以及各种宗教信徒,也日益增多地参加到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来了。许多人,在此以前,对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还存着怀疑和游离的态度,现在,则转而采取信任与拥护的态度。这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空前广大发展和深入的时期。全党必须利用这个时期中的一切有利条件,一方面,继续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实行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又方面,同时积极争取和教育一切愿意同我们合作的人,以更加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地完成伟大的革命任务。
  (二)一九五一年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抗美援朝的宣传教育运动,已推行者深入之,未推行者普及之,务使全国每处每人都受到这身教育。
  (2)必须积极争取知识分子、工商业界、宗教界、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在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的基础上将他们团结起来,吸引他们参加人民革命斗争(包括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在内)和适当工作,并加以教育。
  (3)必须加强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准备成立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工商业联合会的活动。党和人民政府,则经过统战部门和财经部门,去实现对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的和政治的领导。
  (4)必须帮助各民主党派,在大中城市发展党员一倍至二倍。动员一批进步分子、中左分子和适当数量的中间分子加入进去,并帮助他们训练干部,以巩固其组织,提高其水平。
  (5)必须认真地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把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当作中心工作。
  (6)必须加强政权机关中和协商机关中党与非党人士之间的合作。
  (三)各级党委,必须向干部讲清楚为什么要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理由。现在党内,还有许多党员,许多干部,甚至包含一部分高级干部在内,他们仍然对统一战线工作采取不够积极的甚至消极的态度,其中主要是:对中上层知识分子,工商业界,宗教界,少数民族,民主党派,民主人士,采取消极态度,甚至加以鄙视,对他们大多数的积极作用和进步可能性估计不足,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作用和教育能力也估计不足。这是错误的,与党的政策相违反的。过去一个时期中,我们没有认真向党内讲清楚必须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理由,现在必须补这一课,要理直气壮地讲。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更应经常注意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宣传教育。
  (四)要求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于一九五一年内,召集两次会议,讨论统一战线工作,并向中央作两次关于这方面的专题报告。
  (五)中央局、分局和省、市、区党委,应调派必要而适当的干部去充实或建立各级统战部门的机构,部长如系兼职,须有专职副部长管事。对适合于统战部门工作的干部,须尽可能使之专业化,不要轻易调动,主要干部的调动,须征得上级统战部同意。 (六)为使统战部门工作获得党委的密切领导,并与其他工作取得密切联系,各中央局、分局和各级党委,应经常关心和检查统战部门工作。统战部负责人之参加或列席党委会议,应与组织、宣传部门负责人同样待遇。统战部部长或副部长应参加或列席政府党组会议。人民政府各级政法、财经、文教委员会的党组,如讨论与统一战线有关问题时,须通知统战部派人列席会议。统战部部长或副部长,得兼政府人事部职务。统战部部长或副部长须尽可能兼任协商委员会的适当负责工作。各级统战部,得经常召集统战工作汇报会议,由党的各部委、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指定一定干部参加。在统战部门工作中,则须严格执行报告请示制度,反对任何无政府无纪律状态。
  中共中央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根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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