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合作总社《关于对待资本家方针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合作总社《关于对待资本家方针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局并转各分局、省、市、区党委:
  全国合作总社提出对资本家的方针问题。中央认为他们所采取的方针是正确的。特将他们的意见发给你们。望在合作社干部中进行传达,但不要印刷,更不可在报纸刊物上发表。
  中 央
  五月三日
  
    全国合作总社关于对待资本家方针的意见
  (一九五一年五月)


少奇同志并中央:
  在国营经济领导下,调整了公私关系以后,全国经济有了极大的改善。在这一正确方针下,合作社对资本家的方针,应该把工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加以区别地对待。对前者是团结的方针,对后者则是免不了要和他们竞争的。
  团结工业资本家为国家发展工业之所需,但须在原料供给和商品推销方面对他们能够控制,才能达到团结的目的。就是说,在团结的方针下,必须和他们进行适当的斗争,才能达到团结他们的目的。当着合作社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并且和国营商业配合,能够充分地组织原料的供给和工业产品的推销时,就可以实现这一方针。
  在这一方针下,合作社就可以开展与工业资本家订立供给原料和推销成品的合同。这样作,在合作社方面,可以订出长期的推销原料的计划,取得比较物美价廉的商品;在工业资本家方面,因为有了可靠的固定顾主,其生产可以走向经常性,因而可以获得可靠的利润。因此,团结是两方面均需要的。当着工业资本家与合作社和国营贸易机关在供给原料和推销成品大部用合同组织起来,就有利于国家制定全盘的经济计划,使国家经济逐步走上计划经济。为了顺利地实施这一方针,而不给工业资本家以投机取巧的机会,就需要国营经济与合作社有统一步调而不混乱。凡国营与合作社在同一工厂订货时,必须一致;凡合作社单独向工厂订货时,按其商品推销范围来规定何级合作社才能与其订立合同。即带全国性的,由全国总社与之订立合同;带大区性的,由大区社与之订立合同;带省性的,由省社与之订立合同;其余类推。
  商业资本家要中间剥削,合作社要减除中间剥削,斗争是不可免的。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商人在一定时期有其发展的余地,同时,合作社是由小到大发展的,首先会代替小商人(并且先是小商人的下层),然后逐渐地代替其他商人。合作社为了实现这一方针,不是依靠别的,而是依靠自己有组织有计划的、优良的经营技术,通过竞争,由小到大发展自己的力量。最后,普遍地把劳动人民组织起来,配合国营贸易掌握大部商业。这就是说,在策略上应该是逐步代替,把方针这样明确起来,就不会为一般地照顾公私兼顾而不敢大胆地放手发展合作社。
  农村经济恢复很快,在土产的推销方面,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国营贸易和合作社的力量尚不够,仍需要发挥私商推销土产的积极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还需要利用有利于物资交流的商人。
  团结工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竞争,就可使商业资本向工业方面转移。目前商人的力量还是强大的,但有国营经济的领导,及其对于合作社的扶植和帮助,在土地改革后的农村,基本群众处于优势情况下,就保证了合作社能够实现这一方针。这一方针的实现,对于我们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经济,是完全有利的。
  全国合作总社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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