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

关于全国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


主席、书记处:
  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召集的全国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是与政务院召集的全国秘书长会议同时开幕闭幕的。对政治报告、保密问题及政府机关统战工作,两个会议都经过同样的讨论。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更详细地讨论了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工作,拟定了七个具体草案,即将送常务委员会审核。其中关于协商委员会的性质及其与各方面的关系,是一个带基本性的问题。
  依据各地材料及会议中的反映,在这个基本性问题上存在着两种偏向。一种偏向认为协商委员会是一种政权的或政权性质的机关,是行政和立法的机关,并应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垂直系统;有的认为协商委员会对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也应该是领导关系。另一种偏向则把协商委员会看成政府部门的隶属机关(有个别地方政府对协商委员会以命令行事,有的简直将协商委员会列入政府机构表内);或者认为协商委员会性质既是政治协商,而政治协商则可有各种方式,协商委员会即成为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机构。
  经过讨论之后,大体上同意了以下的认识:
  (一)协商委员会是统一战线的政治协商的组织。一切参加协商机关(人民政协及其全国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的党派、集体或个人,政治上均受共同纲领和各种协议的约束,不得违反;但对重要决议根本不同意时,有声请退出协商机关的自由;至在组织上,则各自保持其独立性。因此,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协商委员会对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不是直接领导的关系;靠协商协议办事,不能以命令行事。
  (二)协商委员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互无领导关系。协商委员会是人民政府经常进行协商与取得建议的机关,双方关系甚为密切,双方都应主动地发挥协商建议的作用;但协商委员会本身不是政权机关或政权性质的机关,不是行政和立法机关。它与人民代表会议的性质相同,但却不同于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人民代表会议。
  (三)因此,协商委员会也不是政府机关的隶属部分,政府机关应尊重协商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
  (四)协商员会代行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地方职权者,应成为全国委员会的下级机关。除此以外各级协商委员会之间应建立交换经验和互相建议的关系,但亦只能建立这样的关系,而不可建立垂直领导的关系。
  (五)协商委员会决不是无足轻重的组织,而是统一战线的中心环节之一。它的内部存在着广泛的统一战线关系,重大的政治问题和政策性问题一般均应经过它来协商。其它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共同有关的问题也要依据有关方面的愿意,尽可能经过协商委员会(但不是一切都要经过)的协商。协商委员会的组织,正是适应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特点的创造,它是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并有长期存在的可。
  依据上述各项认识,会议通过了“关于各地协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1〕此项文件俟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后公布施行,各到会人员反映:这些意见规定得比较明确,将使各地协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得更全面些从而更经常些,是一个有益的文件。
  各地协商委员会的工作,是有了不同程度的收获,但普遍的缺点是缺乏经常的全面的工作。不经常,表现在临时的突击多,平时的计划少;不全面,表现在协助政府的工作较多,而联系人民群众、协助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和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工作则很少。缺乏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是这些缺点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机构和专职人员也拟定了建议。但另一个重要原因实际是决定性的原因,是有些省、市的党委和政府对协商委员会缺少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建议在各项草案经全委常委核定后,由党中央发一内部指示。是否有当,请予核示!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提供的原件刊印
    * 此报告于一九五一年六月十四日经毛泽东主席批准同意。
    注释
  〔1〕指《关于各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作的意见》。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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