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
为了严肃地、谨慎地和适时地处理“五反”运动中工商户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的案件以及其他应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为了保障“五反”运动顺利完满的结束,凡工商户违法案件较多之市,有设立人民法庭之需要。为此,特作原则规定如下:
一、凡“五反”运动中工商户违法案件较多之市,得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人民法庭进行审判,并得以一个区或几个区为单位,设立分庭。
“五反”运动中工商户违法案件较少之市、县,此项案件可由市、县人民法院审判之,不另成立人民法庭。但在进行审判时,应吸收人民团体的代表,特别是工人、店员和守法工商户、基本守法工商户的代表陪审。
二、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设审判委员会,以审判长一人、副审判长一人或二人、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之。
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的审判长、副审判长、审判员,均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之。市人民法庭的审判长,一般由市人民法院院长兼任之;副审判长和审判员,可就有关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及“五反”运动中的积极分子中任命之。
三、市人民法庭(或市、县人民法院)有逮捕并判处退出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劳役改造、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及酌予缓刑或免予处分之权。
市人民法庭分庭,一般只受理严重违法户案件,有判处退出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罚金或免予处分之权。
四、市人民法庭(或市、县人民法院)之判决,为终审判决。但无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辖市以下人民法庭或市、县人民法院判决者,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死刑的判决,应经市(省)人民政府审核,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执行。
被告或原告如对于市人民法庭分庭的判决不服时,得于宣判后三日内,向市人民法庭上诉。
五、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的判决,均送交市人民法院执行。
六、关于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和半守法半违法户的审定和处理,即由各市、县节约检查委员会直接负责进行之。如工商户对于节约检查委员会之处理不服时,可请求市人民法庭(或市、县人民法院)处理之。
七、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于“五反”运动结束和任务完毕后,由市人民政府以命令撤销之。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根据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人民日报》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党员课堂】李明伟:加强党性修养 提高思想觉悟——为何重要 如何践行
- 袁达毅:坚持人民至上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 专家解读·十五五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 北京蝉联“中国最健康城市”
- 农货“出海”,助力“中国味道”香飘全球
- 以工作力度提升2026年元旦春节民生温度
- 全链条升级强动能,推动冰天雪地更好转化为金山银山
- “北京范儿”短视频破圈:用年轻语态讲活城市故事
- 许正中:“十五五”规划:中国式现代化的数字社会转型与战略主动
- 必须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
精选视频

国学新韵丨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一盘棋凝聚发展合力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透视中国经济韧性底气
【理响中国】跟着习主席学国学丨十年磨一剑
【理响中国】跟着习主席学国学丨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新质生产力 促进质量强国建设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