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转发陕西省委《关于地主、富农能否参加互助组的意见》
西北局并各中央局、分局转各省、市、区党委:
中央同意陕西省委,关于地主、富农能否参加互助组的意见》,发给各地参照办理,并在党刊上发表。
中央
四月九日
陕西省委关于地主、富农能否参加互助组的意见
(一九五二年四月三日)
各地委、县委并报西北局〔1〕:
最近各地询问“地主、富农是否可以参加互助组?”现简复如下:
(一)不能允许地主参加农民的劳动互助组织。互助组织的任务,在于把农民的劳动力及某些生产资料组织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个体小农经济的弱点,借以发挥农民的劳动效能和各项生产资料的效用,达到提高产量的目的;互助组同时是使农民获得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各项思想政治教育的良好组织;它并享有国家所给予的经济上、政治上的各种便利与优先(如贷款、奖励、民主生活等);而对地主是不允许有这些权利的。另方面,土改后地主仍极仇视农民、仇视人民政府,其破坏活动并未停止,有些尚很猖狂,在此情况下,若允许地主参加互助组,对互助组的巩固将是十分有害的。基于这些原因,故地主未改变其成分前,是不能允许其加入互助组的。对于地主的劳动改造,应当在乡村政权、农民、民兵及农民互助组等的监督下,强制其经常劳动生产;也可将个别地主强制其临时与变工组在一起劳动,但这绝不等于允许地主加入互助组。个别地方组织“地主互助组”,这也是不对的,应予以纠正。
(二)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规定:“在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不应允许进行雇佣劳动的剥削(即富农的剥削)。因此,不应允许组员或社员雇长工入组入社,也不应允许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雇长工耕种土地。”基此,在关中,陕南地区原则上均不应吸收富农加入互助组。对现已加入互助组的富农,如符合中央原则并确实能遵守生产互助组的规矩时,亦可不令其退出;但仍应注意:
(1)这个互助组的基础必须较强;
(2)富农不得充当互助组的领导人;
(3)工资找补、耕畜与人工折算等,都应公平合理,
陕北老区,富农是否允许加入,待后再复。
以上意见妥否,请西北局批示。
陕西省委
四月三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注释
〔1〕西北局收到此意见后,于四月五日将此件转发所属分局、各省委、市委并报中央。西北局在转发此件时说:“陕西省委这个文件我们认为是正确的,发各地党委照办,并请中央审核。”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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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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