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同外宾接触中要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同外宾接触中要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党组,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最近一个时期,在一些地方,不断有人向外宾索取财物,强要礼品,缠着外宾要求兑换外币外汇券。在游览场所和外宾住地,一些小商小贩对外国人尾随兜售,强拉硬卖。有的人贪财图利,同外国人鬼混,伤风败俗。有的人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外国人的贿赂,要外国人邀请自己出国,甚至相互勾连,走私逃税,泄露或出卖国家机密。还有的对外宾围观、起哄、辱骂,甚至寻衅闹事,或者在外宾面前有意丢丑。这些卑躬屈节、违法乱纪、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引起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愤慨,许多国际友人、爱国华侨和港澳同胞对此也深为不满。
  为了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防止上述不良现象继续发生,中央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在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人民群众中进行深入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既要反对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又要反对奴颜婢膝、卑躬屈节。在同外宾接触中,不要冷淡回避,也不要围观尾随,应自觉做到:热情友好,平等相待,文明礼貌,不卑不亢。
  二、要加强对外开放场所的治安管理,整顿好社会秩序。对小商小贩要指定经营地点,不准随地摆摊、到处叫卖。严禁向外宾强行兜售商品或私自向外宾出售文物。不准向外宾乞讨钱物、索取礼品、强求照像、兑换外币外汇券。对起哄闹事,盗窃外宾财物,以及向外国人投递非法报刊、反动信件文稿和出卖国家机密的人,必须依法制裁。对那些和外国人鬼混伤风败俗、腐朽堕落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三、对侮辱外宾和寻衅闹事的,任何人都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治安部门要严加处置。对外国人蓄意侮辱中国人的,陪同人员和人民群众应据理批评,触犯我国法律的,应变政府部门处理。
  四、任何个人、社队、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准巧立名目,向外籍华人和爱国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募捐。对确属出于爱国热情,主动向国家和地方捐赠者,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保证他们捐赠的财物使用得当。
  五、有关部门为外宾组织文化娱乐活动,内容要健康,同时,要注意安排一些富有我国民族特点、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节目。
  六、要教育接待外宾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不许利用工作之便营私牟利、索礼受贿、套取外汇、走私逃税和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对思想作风不好,不适宜做接待外宾工作的,应立即调离。对违法乱纪的,要绳之以党纪国法。
  七、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对涉外工作的领导,改变一些地区和单位领导软弱无力的状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外事、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各部门要协调工作,主动配合。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要对自己联系的群众加强教育。大中小学都要把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列为政治课教学内容。
  中央要求,今年内,要在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中进行一次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教育,并对涉外活动方面的问题进行一次检查。这样的活动,今后每年“五一”、“十一”前后以及旅游旺季,都要集中进行一次。
  本通知发到基层党支部。城市传达到全体居民,农村传达到全体干部和党员、团员,对外开放地区和旅游区传达到群众,军队传达到全体战士。上述传达工作,应在本通知到达后十日内完成。
     中共中央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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