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总的是好的,金融形势继续保持稳定。但是,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高息吸收存款、各种形式的乱集资、金融机构账外经营,导致银行储蓄存款增幅下降、货币投放明显增多,通货膨胀压力增大。如不及时制止,势必搞乱金融秩序,影响当前的大好形势。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整顿金融秩序,控制货币投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
  当前经济、金融形势是好的,经过三年努力,宏观调控目标已基本实现,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金融运行中还存在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通货膨胀压力依然很大。特别是近几个月来,以各种名目进行的乱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提高利率等行为又有重新抬头之势,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的现象屡禁不止,金融机构账外经营尚未杜绝;银行储蓄存款增加额逐月减少,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利息大幅度增加,货币发行明显增多。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可能引发局部性的金融风波。因此,迫切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严格控制货币投放,以巩固和发展当前的大好形势。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坚决整顿和制止用银行资金买卖股票的行为。
  严禁银行买卖或参与买卖股票,银行也不得给企业和证券经营机构贷款买卖股票,如有发现,对经办银行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各银行要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加强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的审查,对借款人挪用贷款从事股票、期货等投机活动的,要立即收回贷款,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任何金融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给其贷款。商业银行要主动配合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有关事项的调查,涉及重大案件,中国证监会可对有关银行客户的账户进行查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银行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投资,更不得以拆借方式给证券经营机构融资炒股票。所有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活动(不含七天以内的头寸调剂),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拆借市场网络进行。
  证券经营机构拆借资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每月的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百分之八十。证券经营机构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挪用拆借资金从事股票交易。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所属的非法人营业部门(网点)一律不得从事拆借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银行各分行要责成有关机构立即清收拆借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资格。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国债回购债务在年底前必须偿还,未偿还前一律不得自营买卖股票。人民银行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自营股票买卖业务。
  金融机构从事国债回购业务时,融资方必须以百分之一百的国债券抵押,各证券交易所不得擅自降低抵押比例。代客户托管的国债,一律不得用于回购业务。记账式国债的分销和交易必须通过在交易所开具的一级账户进行,不得以代保管单的形式销售。新发行国债在未上市前不得用于回购抵押。各证券交易所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债回购资金的清算实行“T+1”(1)结算。
  二、严格禁止各种乱集资和非法设立金融机构。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集资活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对以群众团体、合作基金会、互助储金会等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乱集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查处。要明确划分投资入股和存款的界限,严禁各类企业用“保息分红”的方式进行集资。
  今年企业债券发行要严格控制在年度计划之内,任何企业未经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发行债券。各银行不得承销企业债券,需要代销的,必须报经上级银行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是审批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均属非法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禁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存款利率,也不得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由贷款企业向存款人另付利息等名目变相提高利率。各金融机构对吸收的存款必须严格按照实际的期限计付相应档次的利息。任何违反法定利率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对于金融机构高息吸收的存款,一经发现,要将存款全部划存人民银行,不计利息,但存款银行仍要按法定利率向存款人付息;同时对经办银行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切实改进服务来组织存款,不得将存款任务分解下达到个人,更不准将存款任务与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组织所在地金融机构,制定、公布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的同业协定,共同遵照执行,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控制货币投放,增加现金回笼,力争全年货币投放不超过一千亿元。
  各地区要认真执行年初人民银行下达的货币投放(回笼)计划。各商业银行要切实改进服务,努力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同时积极支持商业供销部门扩大销售,增加商品销售的现金回笼。
  各开户银行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在企业基本账户外支付现金;对超过结算起点的支付,必须通过转账办理;需要提取大额现金的,必须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基本账户规定的监督,严把工资支付关,对开户单位超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规定的工资性现金支取,开户银行要予以拒付。开户银行要进一步检查和核实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压缩不合理的库存现金。
  目前,商业银行在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同时,又大量持有或购买国债,实际上是把财政赤字扩大为货币发行。因此,商业银行要将持有的国债在年底前全部销售给居民个人、非银行金融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和其他投资人,以增加现金回笼。今后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信贷资金以盈利为目的持有或炒买炒卖国债,违者要严加处罚。
  要严格控制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投放。对商业银行今年原则上不再增加中央银行贷款。各商业银行要通过加强内部资金调度、增加存款和通过银行之间相互调剂解决资金需要。要适当控制外汇占款的增加,加强银行结、售汇管理,防止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结汇,防止套汇和骗税行为。
  五、严格执行国家信贷计划,切实加强信贷管理。
  各银行不得突破人民银行下达的贷款规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国家贷款规模执行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对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以后仍违反规定无证售汇、炒外汇期货、搞账外经营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必须给予严厉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流动资金贷款要用于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对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要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各银行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对虽经过批准,但资本金不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坚决不予贷款。
  人民银行要认真检查《贷款通则》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坚持贷款程序和条件,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违反《贷款通则》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坚决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保证收购不打“白条”,切实防止挤占挪用。
  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收购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各负其责,按照已核定的任务,分别筹措收购资金,不给农民打“自条”。财政部门、企业应到位的资金,必须存入专户。地方财政欠拨的政策性补贴,不得用银行贷款、调销回笼款和中央财政政策性补贴款垫付。地方财政新发生的欠拨款,要按规定于次年一季度前扣回。对企业和财政因先支后收、筹措资金临时不到位而暂时需要由银行垫付资金的,要按银行规定签订垫付协议,地方政府和银行要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
  继续实行收购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管理办法。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月检查库存值与收购贷款的增减变化情况,结合收购进度掌握收购贷款的发放数量。到今年底库存值占收购贷款的比例必须比去年底有所提高,具体比例由农业发展银行核定。
  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所在地区粮食企业财务、贷款使用及开户情况的监督。对已经发生亏损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消化;继续增加亏损的,银行不得相应增加贷款弥补。尚未设立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农业银行要按原有规定继续负责做好代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工作。
  粮棉油收购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清理收回各种应收款,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减少亏损,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粮食企业经营性亏损应由企业自补,不能在银行挂账。对挪用调销回笼款或多头开户转移收购资金的企业,要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明知企业挪用仍继续发放贷款的银行负责人,要严肃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监管,结合年检工作,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进行稽核。对辖区内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要追究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人的责任;对已经报告而当地政府和上级行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上级行领导人的责任。一九九六年年底以前,人民银行要对现金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开户单位、金融机构超限额库存、白条抵库、透支和违规大额提现等问题。对为争拉客户存款而放松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要严肃处理。
  各金融机构要立即部署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本系统基层机构有无买卖股票、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账外经营以及突破货币发行(回笼)计划和信贷规模等情况。
    注释
    (1)T+1,证券业术语,即证券的买卖在第二天结算。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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