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泽渊:法律体系 法治一个新的开端

卓泽渊:法律体系 法治一个新的开端

记者: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新的起点。那么在这一新的起点上,我们应该如何更加理性、科学地在依法治国道路上继续前行?

卓泽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展望未来,我们还任重道远。因为在法治建设的历程中,法律体系的发展始终是阶段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同样如此。目前我们所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的节点。推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将是立法工作永恒的主题,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记者:为什么这么说呢?

卓泽渊:这是由多种因素所决定的。

首先,社会发展是无限的。社会,从横向看是一个广阔的领域,从纵向看则是一个无限的过程。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是政治社会中,人类进行社会管理,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社会发展的无限性决定了法律发展的无限性。社会发展了,法律就必须以相应的发展来与之相适应。从社会发展的视角来考察法律,任何法律体系,无论在特定的时间点上是多么完备,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出现新的不适应,并应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将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的体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正处于飞速发展的历史阶段,社会因发展而带来的不确定性是人所共见的客观事实,法律体系形成后的稳定性更是相对的。因此,我们要有追求一劳永逸的决心、精神和行动,但是我们绝对不能迷信有一劳永逸的法律体系。只有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才具有无限的生命力。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其次,社会改革正在深化。中国社会正处于巨大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它所经历的这一场改革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从最近三十多年来看,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权力过度集中向人民当家做主,从非法治向法治,从自我封闭向对外开放的变革。从长达百年的现代史来看,中国社会则正经历着一个更大的革命性改革。那就是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专制向民主,从人治向法治的变革。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双重社会转型,即从既有的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从传统的封建社会向现代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型。中国正在经历的巨大社会改革,为法律发展提供了无限的空间,也提出了繁重的任务。随着中国改革事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体系将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从这一视角出发,我们就可以认为,只要中国的改革与转型没有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需要不断完善。所以可以认为,目前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立法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尽管非常重大,但是它并没有终结立法的发展,只是使我们的立法工作有了新的起点。随着中国改革事业的推进和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必将更加完善。

再次,民主政治不断发展。民主政治的逐步建立是人类社会的历史潮流,社会主义社会正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先进代表。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没有人民民主作为基础与目标,社会主义就失去了自己的本质与灵魂。人民民主的建立过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中国,从封建帝制结束,到现在也才一百年,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起算,人民民主也才六十多年。我国的人民民主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人民民主的各项制度与机制的建立还远远没有完成。民主实践方兴未艾,它们在为法治发展开辟道路的同时,本身都还需要法治予以程序支持和制度保障。法治如何为民主提供程序、机制和制度的保障,是摆在立法工作上的重大问题。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有更多的政治民主问题需要法律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因此而得到发展和完善。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法律体系及其制度的变革也就成为了必然和必须。

最后,法律制度需要更新。法律制度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使是那些号称法律体系与制度具有极大稳定性的国家,其法律也会与时俱进。法律制度的更新,是法律体系的常态。世界上所有的法律中,最稳定者莫过于宪法。但是世界上就没有永不变动的宪法。即使是那些一两百年不动的宪法文本,也仅仅是既有文本的稳定,它的修正案也在不断推出,并会依照特定的程序而逐步增加;它的解释也在发展,许多既有的解释都会因应现实需要并依照特定程序而得以更新。法律制度本身的变化性是由社会的变化性决定的,法律制度的变化性也就决定了法律体系不会始终不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终会面临一个不断完善的问题。

记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何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对此您怎么看?

卓泽渊:的确,法律实施是法治的重要环节,是将法律从纸面的规定转化为社会现实的桥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实施的意义倍加凸显,必将受到更多的重视,并成为法治建设中特别引人注目的焦点。

其一,法律实施是法律体系追寻的目标。法律体系的形成所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它曾经并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是法律体系它本身并不能成为其自身的目的。法律体系一旦建立,我们就必须进一步实现这一体系的现实追求,也就是要使制度性的规定成为社会的现实。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基本要求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它解决的仅仅是第一个环节“有法可依”问题。其后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都属于法律实施的范畴。没有法律实施,法治的主要部分都无法得以实现,法治就无法成为社会的实际。法治的前提是完备的法律制度,包括形成良好的法律体系,法治的关键还在于良好的法律实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法律制定取得重大成就的标志,但并不意味着法治就建立了或者就实现了。可以认为,法律实施是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必然要求与自然延伸,是法治得以建立的更为重要的环节与方面。它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法治的成败。当然,我们也十分清楚,法律实施也还不是终结的目的,作为法律实施目的的,还有整个法治的建立,以及人民民主的实现与权利的保障,以及社会公正的实现与维护等。

其二,法律实施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法治是以法律至上作为标志的,法治要求法律必须具有至上的权威性。法律一旦制定就应当被遵守与服从,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具有应有的权威。如果法律没有权威与尊严,就可以被任意违反,违法者就可能胡作非为而逍遥法外,法治就必然遭受严重的破坏。只有确保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法治才能成为现实。对于法律的尊重,更是对于法律背后的意志主体的尊重。法律实施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外化,是其具体的体现。因此,我们必须从维护人民利益,尊重人民意志的高度来认识法律实施的意义与价值,高度重视法律实施。

其三,法律实施要求重点突出法律适用。法律实施包含着法律的适用与遵守。从法律适用来看,它是特定国家机关将既有的法律制度运用于具体案件处理的过程,是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适用法律的过程。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及其刑事公诉,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等。法律适用是国家特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律程序,将法律规范现实化的具体过程。这个过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司法,公正司法。从这个意义来看,法律实施就是对国家机关的法治要求。要求它们力行法治,通过法律适用来实现法治。

其四,法律实施要求普遍提升守法水平。法律实施除了包括法律适用之外,还包括法律遵守。法律实施既会要求全体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严格依法,尊崇法治,也会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自觉守法。一个社会的守法状况是全体公民、社会组织法律意识的反映,也是其是否依法办事、服从法律的具体行为。守法状况对于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与行为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同时,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的提升也会提升守法自觉性,对守法提出新要求。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法律在总体上不应当是被适用的,而更应当是被遵守的。因为,一个国家的执法和司法机关无论多么强大和普遍,都无法把法律执行得无所遗漏。社会成员普遍的自觉守法比法律适用的意义更为重大,它是法律得到实施的最坚实最广泛的社会基础。

记者:实现法治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您刚才谈到全面实现法治还任重道远,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还应该做出怎样的努力?

卓泽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法治的首要环节和重要方面的重大成就,但它远不是法治的全部内容,为此,我们必须做出更多更大的努力。

一是,要用法治制约公共权力。如果说法治的前提是法律制度,法治的核心是法律实施,法治的关键就是依法治权。没有对于权力的有效制约,人民的权利就没有保障。在民主的社会中,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法治应当并能够成为人民约束公共权力最佳的选项和最有效的手段。

二是,要使法治得到全面推进。法治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与方面的整体。法治需要各个环节与方面相对独立的发展,更需要各个环节与方面的协同并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主要是立法上的巨大成就。它不但不能取代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而且对这些环节或者方面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必须更加集中精力于相关方面的法治建设,推动法治的全面发展。我们除了必须继续完善法律体系之外,还将担负更为繁重和艰巨的推进法治其他方面加快发展的重任。

三是,要使法治成为行为方式。法治不是某一个人或者少数人就能建构的。就社会来说,法治要求法律得到人们的心理认同,成为社会多数人实际的行为准则。人们要不假思索地自觉尊崇法律、服从法律,并落实在行动之中。只有多数人甚至绝大多数人在行为上都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服从法律,我们才能说这个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只有当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行为方式与生活习惯的时候,少数人的违法犯罪才可能受到社会最有效的监督与最有力的遏制,法治才能得以建立。也就是说,当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普遍化的行为准则,依法办事成为一种普遍化的行为模式,法治就建立了。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发展就有了一个阶段性的重要成就,如何使法律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形成社会普遍的法治化的行为方式,就成为新的法治任务。

四是,要使法治成为社会状态。法治不是一个单一的现象,法治应与社会的其他方面相联系与共振,法治应该是一种整体化并具有整体性的社会状态。它是社会依法运行的整体状态。这种状态要依赖人们对于法律的自觉遵守,和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良好适用。它是社会法治化的结果状态,而且这一状态应当是持续和恒久的,不因某一个案件或者某一个特例而被动摇。法治的社会状态是最稳定、最安宁、最和谐的社会。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良好的道德才可能最大限度地美化人们的心灵,美化社会生活,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如果在良好的法治基础上,崇高的道德又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们的社会就能达致我们期待的美好状态。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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