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马克思申请恢复普鲁士国籍所得到的答复

卡·马克思申请恢复普鲁士国籍所得到的答复

卡·马克思申请恢复普鲁士国籍所得到的答复  

 

 马克思 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急件,即日

送交柏林贝尔维街13号

马克思博士阁下

兹对您本年4月6日的呈文答复如下:这次呈文中所举的种种理由,也决驳不倒下述信念,即您应当算做外国人。

1842年12月31日法案第二十条即关于取得和丧失普鲁士国籍条中规定,退出国籍文件一经提出,该国籍即行丧失。因此,无论是您请求退出国籍的动机如何,或是没有在任何其他国家入籍,都于事无关。其次,无论是联邦议会1848年3月30日的决议,或是本年1月12日陛下的大赦,都不能恢复您的普鲁士国籍。对于德国国民议会选举有决定意义的不是上述的决议,而是1848年4月11日的命令,这一命令毫不有利于您。本年1月12日陛下的大赦令是一种恩诏,因而只施用于免刑和减刑(宪法第四十九条)。普鲁士国籍的丧失从来不是法院判决的结果,因而也不能由恩诏取消。

因此警察总局只能把您看做外国人。如果您想请求取得普鲁士国籍,那末,根据1842年12月31日法案第七条各款,您享有按通常手续向所在地区警察局呈递申请书的权利,但您不可能予先得到有关您申请结果的任何保证。

王室警察总局

1861年4月10日于柏林

第一次发表

原文是德文

俄文是按手稿译的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

 

责任编辑:岳丽丽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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