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霍普金斯对地租和利润之间的关系的看法]

[(3)霍普金斯对地租和利润之间的关系的看法]

[(3)霍普金斯对地租和利润之间的关系的看法]  

 

马克思 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ⅩⅢ—669b]霍普金斯(见有关段落[注:见本册第52页。——编者注])天真地把地租看作剩余价值的原始形式,而把利润看作从地租派生的东西。

霍普金斯写道:

“当……生产者既是土地耕种者又是制造业者时,土地所有者得到10镑价值的地租。假定这个地租一半用原产品支付,另一半用工业品支付。假定生产者分为两个阶级(土地耕种者和制造业者)之后,这种情况能够照旧继续下去。但是,实际上更方便的是,由土地耕种者向土地所有者交付全部地租,而在他拿自己的产品去同制造业者的劳动产品交换时把地租加到自己的产品上,以便两个阶级公平地分摊这笔款项,使两个部门的工资和利润保持在同一水平上。”(托·霍普金斯《关于调节地租、利润、工资和货币价值的规律的经济研究》1822年伦敦版第26页)[ⅩⅢ—669b]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

 

责任编辑:岳丽丽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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