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致列·波·加米涅夫(1921年11月29日)

95.致列·波·加米涅夫(1921年11月29日)

  致列·波·加米涅夫  
  
  (11月29日)  
  
  加米涅夫同志:我比较倾向于您的意见(和捷尔任斯基的意见相比)。我劝您不要让步,要把问题提到政治局去。那时我们要坚持最高最高的要求。如果司法人民委员部不向政治局(或人民委员会)揭发肃反委员会的缺点和错误,我们还要它对此承担责任。[101]  
  
  列宁
  11月29日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9页
    【注释】
  [101]这张便条是对列·波·加米涅夫一封信的答复。苏俄当时正在根据新经济政策制定全俄肃反委员会的新条例。加米涅夫把肃反委员会会务委员会拟订并得到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同意的基本原则以及提请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审批的全俄肃反委员会条例草案(代替有关全俄肃反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现行的决定)等材料寄给列宁,并写信说:  
  
  “请阅。  
  
  这是捷尔任斯基已同意的、当然也是使库尔斯基感到满意的最高要求。  
  
  我坚持的最高要求是:  
  
  1.缩减肃反委员会的任务,仍由它管的是政治犯罪、间谍活动、盗匪活动以及道路和库房的警卫。不能再多。其余工作交司法人民委员部。  
  
  2.把肃反委员会的侦查机关并入司法人民委员部,划归革命法庭。”  
  
  全俄肃反委员会会务委员会“反对把侦查工作划归不同机关”,并认为“把政治案件同大量盗窃人民财产的案件以及渎职案件分开(分归不同机关处理)为时过早”。  
  
  1921年12月1日,列宁把改组全俄肃反委员会、缩小其工作范围的建议提交俄共(布)中央政治局(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2卷第293页)。政治局通过了列宁的建议,成立了由加米涅夫、库尔斯基和捷尔任斯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奉命用五天时间按通过的决定把这个问题讨论清楚。——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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