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房产税实施的海外样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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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区域化差异课税

房地产税是加拿大最古老的税种之一,从英国对加拿大殖民统治时期就已出现,至今已经有超过130年的历史。

据加拿大税收基金会统计,在全加范围内,超过80% 的财产税收属于房地产税收入。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房地产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在35%至40%之间。近年来,虽然这个比例有所下降,但房地产税仍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加拿大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和地方财政对房地产税的依赖也不相同,因此各地对房地产税征税对象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但通常来说,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永久构筑物。在一些省和地区,附着于房屋及土地上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固定物也被列入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有的省还将电力、通讯、天然气和石油管线等线性财产纳入征税范围。

加拿大并没有统一的房地产税税率,这是因为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种,税率由省或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财政需要而定。一般是省或地方财政管理部门先匡算出地方财政支出同房地产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之间的差额,进而确定年度房地产税应纳税款总额,再依据应纳税款总额和辖区内应税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比例确定当年房地产税税率。

大多数房地产税免税规定都是通过省级立法强制实行的,地方政府(市政区)也有权力批准对特定财产给予免税,如政府自用的房地产、学校、公立医院、墓地或教堂。

加拿大还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房地产税估价制度,通过评税确定计税依据,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也提高了评税工作效率,减少了地方财政负担,已经建成卓有成效的房地产税评估争端解决机制,保证了加拿大房地产税评税工作在100多年来能够逐渐走向成熟,并成为世界上许多转型国家效仿的典范。

日本:计税标准三年一变

在日本房产税框架中,主要有固定资产税、都市规划税和事业所税三大支柱。固定资产税是1950 年日本税制改革中,取代以前的房屋税、地租以及就土地、房屋、船舶、铁道等特定折旧资产所征收的税。征税主体是市町村政府。

固定资产税与地租和房屋税不同,属于综合税。而且前者是以资产价格为课税标准的财产税,后者是按出租价格为课税标准的收益税。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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