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京召开的中国食品安全责任险高层研讨会传来信息,我国2008年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险至今4年多乏人问津,投保率不足10%,投保企业主要为进出口生产商,其中餐饮企业投保不到2%,北京市场尚无签出一单。(4月16日《北京娱乐信报》)
食品安全责任险囊括所有食品生产、供应商,餐饮业因餐馆过失,导致顾客食物中毒、摔伤、烫伤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可赔50万元。这是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条市场途径。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今天本该受到欢迎,但为何不受欢迎?据专家分析,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加上缴费率较高,所以企业无积极性。
但笔者以为,关键是食品安全责任险属于企业 “自选动作”,缺乏法律强制性,许多食品生产、供应商心存侥幸,自己不会出现大的事故,即使有小的失误,给消费者赔点钱了事就行,没必要将大把银子白送给保险公司。常见的情形是,我国出现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企业破产,最终埋单的还是政府,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受害者住院费用及经济赔偿全部由政府支付,这也影响到企业的风险责任意识。
当下,食品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率极高的社会问题,我国正面临食品监管难、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多事之秋”。此种背景下,参照“交强险”的做法,依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很有必要。一方面能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化解消费者索赔难,同时也是市场化处理解决食品经济责任赔偿的有效途径。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早就推行了食品安全责任险。
借鉴他山之石,笔者建议将食品安全责任险列入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其可行性与必要性。食品安全责任险应本着公平、合理、适用、普惠的原则,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立法善意:第一,企业保费不能过高,现有食品安全责任险中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生产、销售或营业收入与保险费率的乘积。企业被“吃掉”不少利润,可适当调整。第二,保险公司要简化消费者索赔的程序。第三,要立法防止餐饮业通过涨价或乱收费把保费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第四,要通过经济手段鼓励企业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调动其投保积极性。比如当投保周期一年结束后,企业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可适当返还部分保费,或降低第二年的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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