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铁军:城市化不能解决“三农”问题(2)

温铁军:城市化不能解决“三农”问题(2)

思考二:私有化——金融资本带动土地兼并集中的后果是什么

以上分析已经说明,中国农村的土地早在当年“大包干”的时候就已经完成财产关系的重构,建立了基于社区内部“成员权”平等的以户为单位的土地私有产权;这种财产关系与城市的最大不同就在于这不仅体现了公平,也被同期出现大幅度增产增收的实绩证明是有效率的。

有些人近年来反复强调农地私有化,其中多数可能出于不知道过去发生的情况。少数明确提出以个人化的私权来促进金融资本进入形成兼并集中的诉求恰恰值得分析。一旦以土地全面私有化推进土地兼并集中,那就不是贫民窟的问题了,而是暴力冲突。笔者曾经多次考察过墨西哥的农民起义、埃及农民的地权斗争、印度的游击区以及其他国家农村发生的对抗性冲突,根本的制度原因都是一个,就是资本主义的产业扩张与推进土地私有化的制度需求相结合。

世界上人口过亿的发展中国家,只有中国真正完成了土地革命,而土地革命实质是发展中国家民主革命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当代的发展中人口大国中,唯独中国不存在发生农民起义的制度环境,政府至少还可以通过大幅度增加新农村建设投资来逐步改善农民的生存条件。其他国家凡出现土地革命、农民起义的地方,至今暴力冲突不断。血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农村政策的底线就是不搞土地私有化,否则,历史虽然不会倒退到起点,可牺牲了几千万中国人的生命才完成的民主革命却会螺旋式地接近那个起点。

中国的问题,是一个人口膨胀而资源短缺的农业国家,追求工业化的发展和整个发展过程必然的资源资本化产生巨额增值收益之中的制度安排问题,如果政策失误,也制造出一两亿无地农民集中进入贫民窟,就要出大乱子。

一般来说,中国农民在自己长期生存的社区内部基本上不犯大错,为什么?首先是地权在起约束作用。在中国这么突出的人地(人口与资源)矛盾之下,能够这么短期完成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但农村仍然能够维持安定,靠的什么?靠的可不是司法,不是警力,而是地权的约束。比如,在当代的改革之中,很多农村基层治理所依据的乡规民约都明确写着,一旦刑事犯罪,其地权形成的股份收益,或者村社内部分配的福利随即丧失。尤其是在有一定工业收益的乡村,比如珠三角地区农村实行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股份合作制,一般都把村社土地和工业资产做成股权分给每家每户。这种股份合作制就有一条共同约定:村民如果刑事犯罪,股权将被取消。因此广东的刑事案件虽然高于其他地区,但仍主要是外来人口犯罪占绝对比重。这是因为,流动人口增加所导致的刑事犯罪增加是一个规律,既不是伦理道德和教育问题,也不是法制建设不足的问题。

大家都相信现代法治社会是一种进步,却很少注意了解法治社会的制度成本。法治社会必须靠强大的警制支撑,如果中国农村也照搬这种制度,农民有钱负担高成本的警制吗?

农村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按户占有产权,这是中国特色的农地制度安排。这种制度有效地稳住了本来就严重过剩的农民人口,使农村成为“人口池”或“劳动力池”。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期产业资本大规模扩张之前,中国都切实地避免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在无序流动下形成的贫民窟,从而也就避免了少数气不忿的西方人眼巴巴地期待的“中国崩溃论”——社会性犯罪和政治动乱的爆发。其实,西方能够享受自由民主,那是因为在工业化早期就经过殖民化把过剩贫困人口转移出去了,中国今天还有这种可能吗?十几亿人只能在这么点资源的地方争取“和谐共生”。这十几亿人如果是在强调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制度优越的欧洲,早就打翻天了。

总之,中国最大的一个稳定器就是农民平均占有的土地制度。所以,不能简单化地给“三农”问题开土地私有化药方。我国现在这种农地制度的基本作用是什么?从制度经济学研究发展问题的角度来说,其实是国家稳定。那么,获取这种制度收益的就是国家,就应该为此支付制度成本。于是,也就有了“新政”——以不断追加投资为推动力的新农村建设的国家战略。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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