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近几年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很快,超过了社会财力、物力供应的可能。这是造成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投资结构 也不合理,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用于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开发建设的比重还不到百分之二十,而这部分投资主要是依靠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和城乡集体投资搞的主要是加工工业和其他一般建设。这样,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加工工业能力不能充分发挥,或者产品不符合市场需要,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另一方面,能源、重要原材料供应和运力紧张的状况不仅得不到改善,而且更加突出,不利于今后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为价格、工资改革创造条件,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持必要的后劲,国务院决定开展一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清理工作。通过全面清理在建项目,做到大幅度压缩投资规模,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对象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建设项目,还是集体所有制建设项目;不论是基本建设项目,还是技术改造(包括更新改造,下 同)项目;不论是生产性建设项目,还是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不论是大中型或限额以上项目,还是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不论是计划外项目,还是计划内项目;不论 是沿海经济开发区项目,还是经济特区项目,一律纳入清理范围。涉外项目,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体合资建设项目,也要清理。

二、清理原则。

(一)总的要求。

这次清理在建项目,既要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又要调整投资结构,使国民经济发展有必要的后劲,使生产保持一定的、实在的发展速度,使建设项目的新增生 产能力尽可能符合市场的需要。为此,要保证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和农业等短线产品项目,压缩一般加工工业长线产品的项目;保证国家计划内安排的、 各方面配套条件已落实的项目,停建计划外项目;保证必需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压缩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特别是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保证重要引进技术、列入国家计 划的重大企业改造和生产市场急需产品所必需的技术改造项目,压缩一般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项目。

(二)基本建设在建项目的清理。

1.属于下列项目可继续建设:

(1)国家下达的(指经全国人代会通过或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下同)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设计划中,建设所需资金、材料和生产所需燃料、动力、运输等安排已落实的重要的下列在建大中型项目:

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建设项目;

农业和化肥、农膜、农药支农建设项目;

市场急需的轻纺工业原料建设项目;

为能源建设直接配套的发电、输变电设备和电力建设所需的关键机、泵、阀及自控系统等配套产品建设项目;

大规模集成电路建设项目;

产品主要为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好的建设项目;

重要的教育、科研项目。

(2)国家下达的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设计划投资规模以内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所需资金、材料和生产所需燃料、动力、运输等安排已落实的小型建设项目。

2.属于下列项目均停建:

(1)国家下达的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设计划以外的大中型项目;

(2)建设所需资金、材料和生产所需燃料、动力、运输等条件安排不落实的,或市场不急需的,或以银行贷款充作自筹资金的国家计划内大中型项目;

(3)国家下达的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设计划投资规模以外的小型项目(用地方、企业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幼儿园、中小学及高等师范院校的建设项目除外);

(4)不论计划内外的基本建设项目,属于高耗能的,或全国原材料平衡不足的,或依靠进口原材料而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加工工业,或非定点配套的机电工业等方面,凡附件《停建项目(工程)目录》(1)(以下简称《目录》)所列的项目;

(5)国家下达的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计划以外的贷款项目。

3.各种仓库、冷库、粮库建设项目,要打破行业界限进行清理。凡本地区储存能力有富余的,在建的“三库”项目均停建。

4.国家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内的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和农业在建大中型项目,凡生产建设所需条件安排不落实的,要放慢进度,落实条件;在今年年底以前仍不能落实的,要停建。

5.上述停建的国家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计划以外的贷款项目,属于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农业项目,资金来源落实的,报国家计委重新审查批准后可恢复建设。

6.已批准的预备项目或施工准备项目或前期工作项目,凡属于附件《目录》所列范围内的,一律停止进行工作。

(三)技术改造在建项目的清理。

1.属于下列项目可继续建设:

(1)国家下达的一九八八年技术改造计划专项贷款中能源、原材料等配套条件落实、经济效益好的重要项目;

(2)各项配套条件落实、经济效益好的大型重点企业(包括军转民)的技术改造项目;

(3)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提高运力、增加品种和提高质量,效益显著的技术改造项目;

(4)企业为出口创汇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5)市场紧缺的国家名优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6)机电设备(包括元器件)和原材料方面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重要项目;

(7)经国家定点已列入国家计划,为国家计划内成套设备制造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

(8)企业用自有资金(不包括用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和发行债券)进行的一般性技术改造项目。

2.除上述各类项目外,均停建。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附件《目录》中的项目,或属于国家下达计划以外的项目,均停建。

3.与基本建设投资配套进行的“两家抬”项目,同步清理。基本建设投资部分停建的项目,技术改造部分也停建。

4.以技术改造名义安排的新建项目,一律停建。

(四)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建项目的清理。

1.属于下列项目可继续建设:

(1)农业(包括农、林、水利、畜牧、水产、气象等)项目;

(2)与农业直接有关的支农工业项目(不含附件《目录》中的项目);

(3)农副产品加工(不含附件《目录》中全国原料短缺的棉纺厂、毛纺厂等加工工业)项目;

(4)出口创汇项目;

(5)城乡交通运输项目;

(6)文教、卫生、科技项目。

2.除上述各类项目外,均停建。

(五)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城市建设项目的清理。

1.楼堂馆所,除旅游旅馆可按计划适当建设一些中低档的外,其他项目,一是今年开工新建的一律停建;二是从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内不开工新建。

2.城乡建房,要适当压缩。从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内每年城乡建房开工面积(包括各类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按一 九八七年开工规模(以统计年报为准)的百分之八十作为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进行控制。

3.旧城改造,从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内停止进行(但为新建住宅需进行少量旧城改造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4.城市道路,拆迁大量房屋(拆迁房屋面积占拓宽或新建道路面积百分之五十及以上)进行的道路拓宽和新建道路,一律停建。

5.文化、商业等各种名目的“一条街”,一律停建。

6.城市煤气,凡资源、材料、资金不落实的,或生产工艺不过关的,一律停建。

(六)涉外项目的清理。

上述各类项目中,有关涉外项目按下列原则办理:

1.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批准企业合同、章程,各项条件(包括能源和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资金等)均已落实,并按规定交纳注册资本,已批准开工建设的,可继续建设。

2.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执行与苏联、东欧国家经济、贸易协定,各项条件(包括能源和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配套资金等)均已落实,并已经批准开工建设的,可继续建设。

3.利用海外商业性贷款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能增加出口创汇,各项条件(包括能源和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配套资金等)均已落实,工程已完成大部分的,可继续建设;刚开工建设的,或经济效益差的,或无偿还能力的,均停建。

4.利用我国海外公司、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以及用海外发行的债券进行的建设,用留成外汇和国家外汇进口的设备,均按国内项目清理办法清理。但对外已签进口设备合同的,应履约付款。

(七)银行贷款项目的清理。

国家计划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信贷规模以外的项目,均停建。计划规模以内的项目,按上述基建、技改等五个方面项目清理的各项原则进行。

(八)对停建项目中一九八八年能提前投产项目的处理。

属于本通知规定要停建的项目,少数在一九八八年能提前投产的,或部分投产、部分停建的,为减少损失,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部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小组批准后,可予同意按要求建设。

三、停建项目的处理。

(一)凡按本通知清理原则要停建的项目,建到一定部位,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银行停止拨款(包括贷款资金),物资部门停止供应材料,电力部门停止供电,施工管理部门吊销施工执照,工商管理部门收回筹建许可证,施工单位撤离施工现场。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停建项目要切实负责,做好维护、保管、善后处理工作,严防抢劫、盗窃公物;并要同施工单位领导一起做好施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从农村招来的人员要退回农村,有些固定职工要转入第三产业。

(三)停建项目需要的维护、保管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上级直接主管部门承担或共同承担。

(四)停建项目已经使用的银行贷款,由建设单位变卖停建项目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设备归还;尚不足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由银行自主提供贷款的,由银行承担;

2.由于各地政府要求银行给予贷款,并经银行同意的,各承担一半,地方承担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3.属于基本建设计划内中央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由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承担;

4.由各部门商银行安排的项目(包括计划外项目),由银行和部门各承担一半,各部门承担部分由自有资金负担;

5.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外各类公司安排的项目,由各类公司承担。

(五)停建项目已经订购的设备,设备制造厂未投料或刚投料的,要停止投料;大部分已经投料的,可以继续制造完,并由设备制造厂负责另行销售。实属难以销售的专用设备,由建设单位或上级直接主管部门收购处理。

(六)停建项目的筹建班子,要对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到底;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经批准后才能撤销。撤销后除可保留少数维护、保管人员外,其他人员由建设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按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项工作,国务院由李鹏总理亲自领导,由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计委,负责具体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由部长负责,组成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负责,组成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小组。

属于中央的能源、交通(含通信)、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的经营性项目,由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其他中央项目,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属于地方项目和城乡集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清理。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外的各类公司投资的项目,属于国务院及各部门批准的公司的,由归口领导或归口管理的部门负责清理;属于地方政府批准的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清理。

各类“拼盘”投资项目,由主要投资者按以上分工原则负责清理,其他投资者也要参与清理。

项目上级主管单位对所属在建项目要按本通知清理原则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停建项目名单,逐级上报,逐级审查,最后由各部门、各地区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小 组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级计划、统计、物资、供电、施工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掌握的资料、情况,各级 财政、银行(包括信托投资公司)根据拨款、贷款和提供资金情况,按本通知清理原则,也要对在建项目提出停建项目的意见,分别报送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清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清理的时间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 后,要立即成立清理项目的机构,并开始工作,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进行清理。对该停建的项目,清理一批停建一批,至迟在十一月底清理结束。对少数是否应该停 建有争议的项目,最晚在十二月底提出处理意见,该停建的立即停建。各地区、各部门每旬要向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写一次报告,报告工作 进度和项目停建情况。

六、关于新开工项目。

对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控制。除已经国务院批准今年新开工的四十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国家计委已下达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不包括附件《目录》中应停建的项目)外,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城乡集体项目,不论大小项目今年一律不再开工。

新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国务院特批的外,今年内不再审批。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涉外项目,要放慢对外谈判进度,推迟签约时间。

七、监督措施。

(一)国务院和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尽快派出工作组进行大检查。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登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级监察部门要设立清理在建项目的群众举报电话、信箱,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保护和鼓励。

(四)对不执行本通知,或执行不力、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权限,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并从严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八、部队系统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请总后勤部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办法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领导干部要认真讨论,统一思想,成立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小组,作出具体工作部署。要立即动员干部群众,统一认识,统一行 动;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要坚决地、认真地、过细地进行清理工作,要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清理,决不允许走 过场。

注释

(1) 附件《停建项目(工程)目录》,本书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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