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收到了一定成效。但目前 市场价格尚未完全稳住,一些商品的价格涨势未减,各地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强物价管理,整顿市场秩序,严格控制物价上 涨,确保明年的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稳定群众生活基本必需品的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 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坚决稳定市场粮价。城市居民定量供应的粮食、食油的价格一律不动。大中城市要由市长负责,增加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的 生产和供应,保持“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大城市的大路菜,要实行计划价格,不能放开。北方大城市冬储菜的零售价格,今年一般不提高。现已对猪肉定量供 应的大城市,定量供应部分不准涨价。要进一步搞好大中城市蔬菜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价格管理和指导。

同群众 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棉纱、涤棉纱、棉布、涤棉布、食盐、食糖、民用煤、洗衣粉、肥皂、卫生纸、火柴等工业品,要安排好生产和供应,不能断档脱销。对这些商 品的价格,国家物价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管理权限,分别进行整顿,严格管理。有些商品的价格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决制止农用生产资料乱涨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底以前,对实行专营的化肥、农药、农膜核定综合零售价格,公布执行。在春耕之前,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严禁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三、严格执行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的最高限价。凡超过最高限价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地区,包括广东、福建、海南以及经济特区,都不得例外。对石油、 铜、铝、紧俏钢材等实行统一经营,严禁倒卖。国家物价局应尽快会同主管部门向大型企业派驻物价督察员,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规定。国务院有关 部门定价的生产资料出厂价格可由地方审批临时价格的规定,暂停执行。

四、对已经放开的工业消费品价格,也要进行管理和引导。大中城市应选择一批比较重要的品种,最迟在十一月十五日前,实行工商企业提价申报制度。对企业申报的提价要求,物价部门可根据控制物价水平的需要,制止提价或推迟提价。

五、整顿流通领域的价格,取缔中间盘剥。重点是整顿经营批发业务的各类公司。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的紧俏工业品和耐用消费品规定合理的流 通环节,核定合理的进销差率、地区差率和批零差率,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工业企业自销)都要执行。零售商店包括个体摊贩,要明码标价,文明经商,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工业品在同一城市市区,批发不得超过一道环节,零售单位不得按零售价进货再加价销售。为制止商品旅游,易地涨价,同一商品不得对当地和 外地实行两种价格。

六、整顿城市公用事业和服务行业收费。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和服务行业收费,明年不得提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某些 医院、学校等单位乱收费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检查,切实纠正,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明年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 收费标准。

七、严肃物价法纪。国家统一安排的调价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调价范围、幅度和时间执行。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 门要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办事,不得越权擅自调价或变相提价。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权限明年不得继续下放,放开价格的品种范围也不得扩大。对国务 院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执行情况,国家物价局要负责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如有越权擅自涨价,或以变通为名擅自涨价的,要在文到后一个月内清理纠正, 并向国家物价局作出报告。有些地方自行规定的“价格特区”、“价格特厂”、“价格特店”等,要立即取消。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主管商品的价格,除了国务 院决定调价的之外,一律不许变动,不得自行发涨价文件。

八、依靠广大群众,搞好物价检查。要重点查处生产资料、紧俏消费品和生活必需品的转手 倒卖、哄抬物价和乱涨价行为。要充分发挥专业物价检查队伍的骨干作用,同时组织消费者协会以及各种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对物价和收费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违者要从严惩处,决不让其在经济上得到好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报道,扩大宣 传,以儆效尤。

九、一九八九年物价上涨幅度要明显低于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为实现这个目标,共同分担责 任,并作为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控制明年物价,必须从现在起就采取措施。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不出台新的涨价措施的决定,延续到明年市场基本平稳以前,各 地必须坚决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迅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过去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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