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新增两个退市条件没有任何用处

创业板新增两个退市条件没有任何用处

2011年11月28日

深交所28日发布了《创业板退市制度意见征求稿》(以下称征求稿),意见稿增加了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分别为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创业板公司。对此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著名经济学家曹凤岐表示,增加的两个退市条件没有任何用处。

《证券法》对退市有明确规定,应该以上市公司公告内容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判断标准,而不应该以是否受到公开谴责为准。“交易所凭什么谴责上市公司,又以什么标准谴责上市公司?这个条件只能增加交易所的权力。”曹凤岐表示。

曹凤岐指出,股票发行的每股面值是1元,现在创业板发行价那么高,动辄六、七十元,跌回每股面值很难;再如果前19个交易日低于每股面值,第20日将股价拉升起来超过1元,第二条退市条件就无法满足。美国、香港都有仙股,也没有让它们退市。

曹凤岐称,中国资本[4.03 0.00%]市场需要进行一系列制度建设,才能保障其健康发展。他对此提出了八大建议,一是明确资本市场是长期投资市场的定位;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三是改革与完善发行与交易制度;四是建立合理的分红制度;五是建立真正的退市制度;六是形成健康的资本市场文化;七是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八是建立规范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