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果

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果

中国共产党新闻8月17日(记者 方蕊娟)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分析了当前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我国社会目前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问题。在《决定》发布即将六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请他谈一谈六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果。

郑功成教授指出,六年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基本的社会共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相关制度、机制得以不断完善,许多关系社会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基本的社会共识,为国家持续、健康发展并步入文明、富裕、繁荣的现代化强国奠定了宝贵的思想基础。郑功成教授分析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确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效率优先”的发展方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国家带来了持续三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但同时也衍生出诸多新的社会问题与矛盾,例如,利益格局失衡、发展差距扩大等问题日益显现;在效率至上、唯利是图观念的影响下,利益分隔与阶层分化不断加剧,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等。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主张,使社会重新审视效率至上原则,人们开始从只讲竞争而忽略合作、只重物质而忽略精神的状态中清醒过来,普遍期盼社会安定有序,而不希望看到社会激烈对抗与冲突,追求社会和谐发展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追求的目标,成为社会不同阶层或群体的基本共识。 

其次,构建和谐社会的相关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日益健全的制度保障。郑功成教授分析指出,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已经不再是一个空洞的政治主张,而被赋予了具体而丰富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在于相关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先后颁布使我国劳动就业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取得了重要进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从制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国家相应的应急机制与应急体系的建立以及政府职能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取得的新进步等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日益健全的制度保障。 

另外,国家切实解决或缓解了一些急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消化了一些遗留问题。例如义务教育的开展、2009年以来实行的医疗制度改革和保障房工程建设、几百万患有老工伤的工人得到救助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持续发放等,都切实解决了关系社会民生的老大难问题。 

六年来我国在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而这样的成效将要在未来延续并进一步扩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已成为民意所趋、民心所向,未来它必将实现我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享共赢,并为中国的和平崛起创造更好的条件。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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