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白皮书解析:正研究劳教改革方案

司改白皮书解析:正研究劳教改革方案

记者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现场提问 新华社发

《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昨日发布 这是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白皮书强调,中国司法改革始终坚持从国情出发,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冒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依法推进,坚持统筹协调、总体规划、循序渐进、分步推进。

这是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这个大约18000字的白皮书,由前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结束语等内容组成。白皮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外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形象。

白皮书称,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等为重点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改革。从2004年开始,中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阶段。从200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目前,本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并体现在修订完善的相关法律中。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国司法改革也将进一步深入推进。

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还透露,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形成社会共识,针对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死刑

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白皮书介绍,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白皮书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白皮书强调,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确保了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

关键词:劳教

劳教制度一些规定存在问题

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改革方案

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有外国媒体现场提问:在白皮书中并未提及劳教问题。这个问题今后将如何解决?对此,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同时坦言,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开始于上世纪50年代。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教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关键词·羁押

大力打击和防范“牢头狱霸”

在押人员被侵犯时及时报警

白皮书说,为了保证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改进看守所监管水平,严格防范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改善羁押和监管条件。被羁押人送入看守所后七日内每日进行体表检查。被羁押人被提讯前后和提解出所及送返看守所时,严格实行体表检查制度。逐步实行被羁押人床位制,推动看守所医疗服务社会化,使被羁押人患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完善被羁押人投诉和调查机制,建立被羁押人约见民警、看守所负责人和驻所检察官制度,及时受理、调查处理被羁押人投诉、控告。被羁押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书面报告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由其对侦查机关是否及时释放被羁押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督。2008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纠正看守所违法羁押5473人。

同时,有关部门大力打击和防范“牢头狱霸”,在每个监室设置报警装置,在押人员被侵犯时能够及时报警。实行在押人员出看守所谈话和跟踪观察访谈制度,了解看守所有无“牢头狱霸”等违法行为。落实主、协管民警监室管理责任制,对因管理松懈,发生“牢头狱霸”致其他在押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看守所制度,特邀监督员可以在工作期间采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对看守所履行职责、执法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2010年,看守所发生事故数量同比下降31.6%。

关键词·赔偿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

从17.16元提高到162.65元

白皮书说,近年来,国家刑事赔偿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额从1995年的17.16元人民币,上升到2012年的162.65元人民币。

白皮书指出,中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国家依法予以赔偿。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健全了国家赔偿工作机构,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扩大了赔偿范围,明确了举证责任,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提高了赔偿标准,保障了赔偿金及时支付,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2011年,各级法院审结行政赔偿案件(一审)、刑事赔偿案件、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共计6786件;其中,审结刑事赔偿案件868件,赔偿金额3067余万元人民币,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16.04%、42.9%。

近年来,中国积极探索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特别是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资助。2009至2011年,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关键词·效率

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在新闻发布会上,姜伟指出,我国司法改革在改革价值取向上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两个方面。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一系列改革举措,努力提高司法效率。

随着诉讼案件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性质、繁简程度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促进了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和诉讼效率提高。对于案情简单且当事人住处较远的,采取邮寄立案、电话立案等方式,再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解决了当事人立案不便的困难。同时,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也可以和解。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对这类案件程序简化,诉讼费减半收取,实行一审终审,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对基本事实清楚、涉及财产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独任审理,简化诉讼程序,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关键词·公开

公民知情是监督前提

公开透明已成司法共识

姜伟表示,知情、表达、参与、监督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公开透明已经成为司法共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于司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姜伟说:“中国全面实行审判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审理都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旁听。

“除此之外,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还完善了以下制度。”姜伟指出:

一是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实行六项公开,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向社会公开。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对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推出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回告、消防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等制度。

二是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设置沟通民意的信箱、公开服务窗口,通过公示栏、报刊、网站、微博等,及时通报重大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来源,增强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

四是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依照监督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立案、撤案、逮捕、不起诉等环节进行监督、评议。

白皮书·亮点

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六项举措防止冤错案发生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的司法改革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突出人权保障,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为防止冤错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实践证明,导致冤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主要原因。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采用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是强化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提高庭审质量、有效减少冤错案有重要意义。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建立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明确了证人保护的范围、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补助等制度。

三是保障并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由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并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原来仅在审判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拓展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四是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实行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进一步畅通发现冤错案的渠道。

五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联网,对侦查讯问和监管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督。完善在押人员投诉和调查机制,建立在押人员约见民警、看守所负责人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在押人员投诉、控告。

六是加强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的渠道。

白皮书介绍,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

我国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白皮书指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结合司法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讯问、羁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录音录像。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白皮书·解析

转型社会新矛盾纷繁复杂

现代司法应关注正当诉求

目前,在法制体系中流行的有两种,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中国现行的是大陆法系,其好处是注重法律条文的确立和使用,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两种法系虽然泾渭分明,但也有融合之处,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刑事方面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虽然只有短短9个条文,但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意义巨大。它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围绕在中国司法制度中要不要案例指导制度的争论,而且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制定程序等问题,都作出了基本的规范,其必将对审判实践、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称其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毫不为过。

没有哪个制度是绝对完美的,只有最适合的。王利明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之后,其将与司法解释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发挥解释法律、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的功能。在存在指导性案例的情形中,法官只要确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存在相似性,就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例中的判决,这意味着法官的法律适用过程可以适当简化。

另外,在社会转型时期,立法虽然加快制定步伐,但是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而成文法具有固有的滞后性,为了维护其稳定性、权威性和可预期性,不可能频繁被修改,因此,转型社会的纠纷具有复杂性、突发性和易变性的特征,解决纠纷的时间向度要求现代司法对转型社会的正当性诉求给予充分的关注,以发挥现代司法回应性的功能。现在指导性案例大多是针对实践中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司法对策,所以其可以为法官填补法律漏洞提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白皮书·数据

5800 2008年以来,全国共有126万名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完成扫盲和义务教育课程,5800余人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19786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19786件,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9432件次。

52812 截至2011年底,中国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5014家,司法鉴定人52812名。

21.5万 截至2011年底,中国有律师事务所1.82万家,共有律师21.5万人,其中,专职律师占89.6%,兼职律师占4.5%,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军队律师占5.9%。

105.4万 截至2012年6月,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05.4万人,解除矫正58.7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为0.2%左右。

245.4万 2006年至2011年期间,全国律师共为2454222件刑事案件提供了辩护,比2001年至2005年期间增长了54.16%。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