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如何管理高利贷:“合法高利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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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如何管理高利贷:“合法高利贷”(2)

4.“合法高利贷”在国外

根据外国法律规定,高利贷必是非法,但它有“合法高利贷”。所谓“合法高利贷”,外国称之为“高成本信贷”。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发薪日信贷”就属于高成本信贷,这是一种“快速小额短期消费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税后工资额,即申请即得,很多情况下不需要任何担保和证明,要求到下一个发薪日立即还贷。

发薪日贷款的月利率一般在20%左右。发薪日信贷必须经过法律许可,信贷公司必须注册领取执照。当然,有的国家把发薪日信贷列入高利贷范畴,属于非法。

借款人到发薪日信贷公司申请贷款,交验工资单或银行账户证明,有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只要把贷款额度和利息及管理费总额写张远期支票交给信贷公司,就立即拿到贷款。

美国有36个州法律不禁止发薪日信贷,对发薪日信贷主要参照反高利贷法进行管理,即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利率。

但亚利桑那州、康涅狄格州、佐治亚州等13个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发薪日信贷非法。佐治亚州100多年来一直禁止类似的高成本信贷,根据2004年颁布法律,发薪日信贷在该州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

目前,美国的发薪日信贷两个星期的利率一般在15%—30%之间,实际年化利率为390%—780%。

美国借贷法定最高利率虽然由各州法律规定,但联邦政府并不袖手旁观。2006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法律,对军人的任何借贷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因为美国军人工资普遍较低。

英国的发薪日信贷业务发展很快,2008年的贷款总额在7亿—9亿英镑之间,共有230万—300万笔贷款业务。

2009年,英国有2000多家街面发薪日信贷营业所,共有120万人获得该项贷款410万笔,贷款总额为12亿英镑,平均每笔贷款额度为293英镑。在申请发薪日贷款的人中,年收入低于25000英镑的人占67%。

英国对小额贷款管理非常严格,公平贸易局经常在客户中进行调查。2008年4月到2009年3月,公平贸易局收到了3656份投诉,34家信贷公司因经营中存在违规问题被吊销执照。

加拿大用反高利贷法律约束发薪日信贷业务,利率不得超过60%,超过了即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罚处罚。加拿大各省也有自己的法定最高利率,但省的法定最高利率不得超过联邦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

澳大利亚发薪日信贷业务规模较小,因为多数州法律规定此项信贷业务非法。目前,仅新南威尔士省和昆士兰省允许发薪日信贷业务,并规定最高年化利率为48%(含各项收费)。

5.“合法高利贷”的利弊之争

目前,各国发薪日信贷公司之间的利率差别很大,竞争并不激烈。这是因为借款人急用资金,很少在几家信贷公司之间比较利率高低。

再有,借款人大多所受教育程度较低,金融知识欠缺,也没有意识去考虑借贷成本,他们唯一考虑的就是尽快拿到钱。还有,对那些没有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来说,没有信贷机构愿意放贷给他们,他们能找到家给他们放贷的公司就谢天谢地了,根本没有比较利息和费用的想法。

根据英国公平贸易局2010年的报告,43%的被调查人员认为速度是他们申请贷款前优先考虑的。例如,为借300英镑的钱,确实不值得花费几天的时间到处咨询、对比利率。

由于金融市场上的主流信贷业务一般不对个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即使提供,也需要繁琐的手续和各种证明担保,获得一笔贷款的周期很长,无法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资金急需,为此,小额信贷应运而生,它完善了金融市场对个人的服务,深受民众欢迎。

发薪日信贷也引起不少诟病,其核心问题就是,这种高成本借贷算不算高利贷。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发薪日信贷主要针对穷人,因为富人可使用信用卡透支,其最高年利率一般也仅为25%。穷人之所以使用小额高成本借贷,也是生活所迫,对他们高息放贷无异于趁火打劫。

支持发薪日信贷的人则认为,由于都是小额短期借贷,信贷机构的管理成本很高,况且对借款人的信用很宽松,有的甚至不做任何调查,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所以,违约率高,自然要通过高利率得到弥补。例如,放贷100美元,按照年利率20%计算,放贷一周的利息仅为0.38美元,远远不够支付这笔贷款的管理费用。

由于发薪日信贷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快捷、宽容,备受低收入者的青睐。在大街上的信贷营业所申请一笔贷款,就像在市场买菜一样方便。

当然,发薪日信贷借款人都是万般无奈,如果法律禁止这项金融业务,他们就不得不到民间借高利贷,这必然会增加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让政府失去大量税源。

6.中国应尽快制定《反高利贷法》

长期以来,中国事实上存在着两个并行的金融借贷市场,一个是有执照、有管理的金融机构主导的借贷市场,一个是没有执照、没有管理的个人民间借贷市场。由于中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尤其是高利贷是否合法一直存有争议,并导致对民间借贷引起的案件的司法判案的很大认识分歧。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最近人大会议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他同时强调:“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法律对“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并没有处罚规定。

中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包括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入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国民间借入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中国法律对高利贷是比较宽容的,这也放任了高利贷的蔓延,因为即使案发,收益率仍是银行的4倍,放高利贷者无任何损失。

外国法律明确规定高利贷属于非法,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借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丧失了本金和利息索回的权利。

可见,中国民间借贷混乱的局面,还是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造成的。我们目前要做的是,尽快出台《反高利贷法》,该法应把主流金融市场的信贷业务和小额超短期贷款的信贷业务统一规定,最主要的就是明确构成高利贷的利率。(本文发《羊城晚报》2012年3月24日B6版)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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