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税收体制能载舟,也能覆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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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制度领域的改革

投资制度领域的改革。在这个领域,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间里,投资的重点会在社会领域。无论是经济领域的投资,还是社会领域的投资,也必须开放给民营部门。在经济领域,现在国有部门垄断了太多的投资部门,民间资本缺少投资的空间。近年来,中国大量民间资本外流(或者外逃),和缺少国内的投资渠道密切相关。因此,对国有企业垄断领域必须加以重新定义,尽量减少垄断领域,开放给民营部门。社会领域关乎于一个国家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起到主导作用。但即使在这个领域,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必须开放给民营部门。

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国国有企业的大扩张、大发展已经在国际社会引发了一场持久的有关中国国家资本主义的大讨论。国有企业的高利润尤其具有争议性。

如何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目前在中国国内有很多激烈的争论。总体来看,改革的政策思路主要有二。一是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思路,即全盘私有化;二是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思路,即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红”。不过,现实地说,这两种思路都行不通。前者可能给中国造成严重的政治和经济恶果。如果一定要用政治和行政手段来强制推行私有化,从中国的政治权力格局和经济结构来看,其结果必然是叶利钦时代俄罗斯的局面,即寡头经济的形成。而这样一个结构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后者会继续扼杀民营企业,最终会演变成贫穷社会主义模式。

那么,如何对国企进行有效的改革呢?这里还有另外一种思路,也就是东亚模式的思路。首先,可以借用1980年代陈云所说的“鸟笼经济”的概念,对国有企业设定一个边界。当然,在1980年代,“鸟笼经济”的概念主要用于民营企业,而今天要把此用于国有企业。要改革国企,必须为国企设定一些“笼子”,也就是把国企限制在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同时把应当让民营企业做的让渡给民营企业,把那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能做的领域也尽量让渡给民营企业。其次,在国企领域引入竞争。中国很大,一些领域内部要进入多个国企,鼓励国企之间的竞争。也可以把民营企业引入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对国有企业构成一定的压力。总之,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再次,深入市场化。也很重要的是,要防止国有企业的内部私有化。今天的国有企业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今天,国有企业更多的是属于管理层。国企赢利了,他们可以自主地分配;但国企亏损了,他们可以向国家要钱。同时,国企内部的收入分化过于严重。管理层俨然和华尔街没有什么大区别,而一般工人的工资过低。这是典型的内部私有化。因此,要对国企进行“分红”,不仅是内部管理层和内部员工之间的“分红”,更是国企和社会的“分红”。简单地说,国企改革有三步:先要对国企实行“鸟笼经济”,再对国企进行包括市场化和社会监管在内的公司治理改革,然后实行“分红”。

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是未来经济转型的关键。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决定了生产率的提高。目前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美国的13%,大量的生产和出口集中在低附加值的部分。目前国家支持的七大新兴产业是好的开始。但同时,关于国家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应当一视同仁。

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法治系统的支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有了文本意义上的法律,即法制,但法治仍然很微弱。这里,主要是法律执行力很低,很多法律只作为文本而存在。可以举一个有关民营企业的例子。中国已经修改了宪法,赋予私有财产合法的地位。更进一步,中国也制订了《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但是,客观的现实是,大多数民营企业家仍然感觉不到安全,并不相信政府有能力保护他们的财产。因此,这些年来,他们努力逃避中国,大量往海外移民。

政策层面也有类似的情况。中央政府已经制订了很多政策,容许和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实际层面,民营企业还是没有办法获得政策文本所规定的那些好处。为什么法律和政策不能执行下去?这里主要还是经济结构的原因。没有一个平衡的经济结构,就不会有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是对的。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经济政治力量的反映。因此,经济改革从长远看也必须为法治造就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那就是平衡的经济结构。只要国有企业继续占据主导甚至统治地位,并且和政治结合在一起,那么法治很难成为可能。法治,也就是法制的正常运作,取决于各方面的力量的旗鼓相当。在力量较为平衡的情况下,作为法治的核心的契约就成为可能。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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