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确认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党的18大报告将协商民主又一次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扩大和丰富了协商民主的范围和含义,对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协商民主的实质,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有序”,但如何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需要对目前协商民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只有坦诚面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协商民主才有可能在中国大地真正扎根,并对推动中国整体民主政治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文就协商民主涉及到五个与W相联系词进行分析,探讨协商民主如何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
一、为什么要协商(why)
说到协商,需要对协商一词有所界定。所谓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抱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通过摆明事实,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从而找出解决问题、解决争议办法的一种方式。
为什么要协商?就是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解决存在的争议。能够坐到一起进行协商的,也应当有一定资质或能力,即有解决问题、解决存在争议的能力。而要具备这种能力,或是掌握一定公权力,或是某一利益群体的代表,能够代表或反映某一群体的利益。如果没有一定资质或能力,也就没有协商的资格或协商的必要。
而协商民主,其含义则是自由平等的行为者,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集体与个体的反思、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和治理形式。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协商民主能够通过对话、讨论等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通过鼓励积极的参与、表达与倾听培养公民宽容和妥协等公民精神,通过协商共识促进立法而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膨胀,通过强调公共利益而矫正自由民主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
无论是协商或是协商民主,其核心词是“平等”,关键词是自愿和理性。任何一种协商,当事双方都应当是平等、自愿的。离开了平等、自愿,也就谈不上协商。所以协商同时还有两个重要原则,即平等原则和协作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在平等前提下协商解决争议和出现的问题。决不允许任何一方凭借某种势力,以强凌弱,以大压小,那样也就不能可能有协商。而协作原则,要求协商双方在融洽的气氛中,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精神,尊重事实,分清责任,解决问题。而理性,则要求协商是在宪法和法律基础上,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在心平气和的氛围里进行协商。
二、与谁协商(who)
与谁协商,涉及到两个协商主体。
党的18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18大将协商民主的对象大大扩展了。不仅包括原先所包括的对象,即政协组织、党派,还包括国家政权机关、团体以及基层民主协商。
现在的问题是,谁与谁进行协商。即协商的两个主体是谁?是否可以担当起协商的重任?国家政权机关,从拓展的意义分析,主要指党、政、人大和政协四套机构。这四套机构,无论在什么层级,由于掌握一定公权力或具有影响公权力的能力,都具有协商的资格。例如,人大和政协两个机构进行协商,这是两个平行的主体,掌握一定公权力或具有影响公权力的能力,且不论是否有必要协商,但都具有协商的资格。但党派团体、县乡基层,是否能够担当协商重任,需要具体分析。
按照平等协作的原则,党派团体和基层协商,就有一个谁与谁协商,是否有资格协商的问题。因为协商是需要资质和能力,需要解决问题、解决争议的。例如,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从党际角度观察,两者是平行的政党,但由于各自能量和资源的巨大不平等,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中共为什么要与其协商?其协商的意义何在?是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还是也具有实质意义。如果有实质意义,实质意义有哪些。如果没有,或实质意义很少,就有一个如何推进实质意义的协商。也就是说,协商的必要性。
而社团组织和基层的协商,也涉及到协商主体,即谁与谁的协商。中国目前的社团组织,由于 “社会”还十分弱小,有影响力的社团组织,几乎都属于官办。例如,残联、妇联、文联等,实际都是政府的一部分。他们当然可以扮演协商的主体,但协商的另一主体是谁,就是一个问题。或者,如果代表性不足,就有一个需要不需要协商的问题。此外,政府间的相关机构,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可能不属于协商范畴,至多是责权利的划分问题,实际并不需要协商,而是需要沟通。
民间的社会组织,由于代表一些群体的利益,应当作为协商的另一主体,但由于目前普遍弱小,其代表性也普遍不足,强大的政府或政府机构一般也不愿意与他们协商。因而,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或者是政府间相关机构,包括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或者政府通过一些公众参与的形式,与普通的个体的公民进行协商。但这种协商,实际是征求民意,而不是相互平等意义上的协商范畴。
因此,要推进中国式的协商民主深入,实际是触及到党政分开、政社分开等一系列重要改革。包括对中共与各参政党的关系进行改革。即中共在一党执政的情况下,如何按照18大要求,加深对三个规律的认识,即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是一个有强大现实意义的要求。其中,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也应当包括对参政党参政规律的认识。只有加深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包括对参政党参政规律的认识,我们就会更加尊重政党运行规律,切实尊重、保障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让参政党自己处理自己的党内事务,而不是事无巨细,参政党的工作都需要由执政党把控。让参政党自己处理自己的党内事务,这也是中共多次提出的要求。如果这样,中国各参政党在拥护中共执政的前提下,能够代表他们所代表的那一部分群体利益并有自己的政治主张,有了自身的政党特色,也就有了一定代表性,同时也就实实在在获得了一种与中共平等协商的资格和能力,进而使这种协商民主真正扎根在中国的大地并开出灿烂之花。
要推进中国或的协商民主,也需要推进政社分开。就是政府向社会分权,使得中国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由于能够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并能够代表一部分群体利益,因而在基层民主协商方面,特别是基层政府制订的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上马以及其他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方面,能够作为协商的另一主体与政府平等协商。而这同样需要推进社会领域的改革,政府加大对社会的放权,使得各种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充分发展,他们才有可能充当基层民主协商的当事方参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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