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用改革力量终结“腐败高发期”(2)

美国用改革力量终结“腐败高发期”(2)

反腐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虽然比起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美国,严重的政治腐败案例的发生频率要小得多,但从大量案例来看,在美国要想根除腐败也并非易事。实际上,美国反腐败机制的真正成型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而且,到现在这一机制还在不断针对执行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新问题进行改革。

我们可以以国会与《政府道德法》的博弈来说明。国会作为立法机关一个主要责任是对政府行政部门在财政和行政方面进行监督,其中也包括对政府腐败的监督。然而,国会通过的《政府道德法》最初只适用于行政部门,国会本身却可以不受《政府道德法》的约束。直到1990年经过修订的1989年《政府道德法》生效时,国会才在行政部门的压力下,同意接受以国会议员提薪为条件,把原先《政府道德法》的适用范围从行政部门扩大到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再以美国对竞选腐败的治理为例。对选举筹款和开支的控制始终是美国反腐败领域里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为了抑制与竞选有关的腐败,制约金钱对政治的直接作用,国会于1971年通过了《联邦选举法》,以取代1925年通过的《联邦反腐败行为法》,为联邦竞选经费的管理建立了一个全面的规范。该法对候选人和政治行动委员会提出了公共竞选经费的要求,对其媒体广告开支订立了最高限额,并对候选人本人及其家庭投入的竞选经费进行了限制。1972年尼克松班子在大选中的违法行为被揭露之后,竞选经费改革的步伐加大了。1974年,国会通过了经过修订的新的《联邦选举法》。这项法律第一次建立起了一个全面的国家竞选经费管理制度,它对公开竞选财政活动的要求得到了真正执行。以后,《联邦选举法》又经过多次修订。同时,一个独立的机构——联邦选举委员会被建立起来,以监督实施这项法律。

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的竞选经费改革中存在着一个明显的漏洞:《联邦选举法》对直接捐给候选人的资金额度进行了限制,但对捐赠给政党的资金却未加限制。这类不受法律限制的资金被称为“软钱”。经过多年的争议,2002年国会最终通过了《两党竞选改革法》,对“软钱”作出了限制。这是自20世纪70年代竞选经费改革以来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但无论如何,对竞选经费管理的历次改革远没有消除金钱对政治的影响,针对新的漏洞进行的改革还在不断进行。

由此看来,在美国,尽管政治腐败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是反腐败仍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相关制度仍处于持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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