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就是国家公权力的笼子

民主制度就是国家公权力的笼子

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八届二次全会上发表讲话时称,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把权力关进笼子,这是一个形象的说法,也是现代政治学理论在论述政治权力时会经常借喻的一个提法。把权力关进笼子,其意旨就是要限制权力。这里所谓权力,当然是指国家公共权力,即公权力。

国家公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这是公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的逻辑起点。国家公权力,是政府用以制定政策、达成政策目标的工具。公权力的边界不断扩张,从根本上说,就是在改变公权力性质的同时,改变了国家公共政策的目标,由此把以公共资源为运行基础的公权力,变成了以谋一己私利为目的的私权力。这个衍变蜕化过程,其背景正是国家公权力缺乏制度化的刚性约束。

公权力当然不能自行,而是掌握在国家各级官员的手中,由官员进行操控并由此运行。因此,公权力扩张的动力来自官员;官员扩张公权力的动力则来自个人或其群体的私益。然而,在现代国家的运行逻辑中,已然没有任何公权力扩张合理性的根据。在当代,随着个人自由度的扩大和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国家公权力被日益分解、分散至社会自治组织乃至个人手中,放权与分权成为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必经之途。在此,削减国家公权力,是限制国家公权力的基本条件。公权力无所不在,无界弗远,制约、限制和监督公权力所占用的公共资源也必定巨大,这就从财政上抽空了限制与制约的可能性。

国家公权力的渊源与基础,决定了国家公权力必须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必须接受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制约与限制。国家公共财政来源的公共属性,是国家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经济根据。一个由公民广泛参与的政治制度,就是国家民主制度。国家民主制度,是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制度化保障,从而也是公民监督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制度基础。

把国家公权力掌控的属于个人的权力还给个人、属于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这是国家公权力进行“瘦身”的不二之选,也是对国家公权力体系中的部分权力进行“非权力化”改革,以此减少官员数量、减少官员可寻租领域和范围的必要之选。不在这些涉及公权力根本的方面对公权力进行适当的“处置”,限制、制约和监督公权力就难有实质性的进展。“瘦”不下身来的公权力,也就很难被塞进笼子里。

说到底,反腐败也好,限制权力也罢,其成功的基本条件就在于国家民主制度建设。舍此,不要说所谓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难以建立,就是建立起来了,也仍然会像以前的其他反腐败制度一样流于形式。相形之下,类似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这样的制度都还是小笼子,这样的笼子其实难以关住、罩住国家公权力这等庞然大物。权力演化的历史说明,把国家公权力关进笼子,是国家政治发展过程中,最具挑战性的事情。国家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权力问题。因此,如何处置政治权利,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所在。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说法,无疑说出了如何处置权力的根本方向。以民主政治的逻辑“驯化”国家公权力,为国家公权力编织一个巨大的国家民主化的制度之笼,这应该是中国政治的前行方向。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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