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城乡一体化,不可忽视 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动态协调
主持人:在相关城乡一体化的探讨中,对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一体化关注较多,您认为在公共服务一体化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刘尚希: 从整体视角来看,坚持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一体化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在城镇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就城镇考虑城镇,或就农村考虑农村的现象,没有充分考虑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动态协调,从而导致公共服务的供应与需求脱节,同时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例如,在新农村建设以及解决“三农”问题时,如果按照静态的思路去考虑提供各种各样的公共服务和设施,若干年后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人口逐渐流入城镇,出现空村现象,原有的公共设施就会出现闲置、浪费。同样,城镇建设过程中, 若没有充分考虑农民进城以及跨城镇流动人口的需求,仅局限于城镇户籍人口,城镇运转就会陷入拥挤脏乱无序的状态。
因此,在公共服务提供上,要充分考虑到城镇化过程中人口的流动及变化,考虑到农民变市民节奏的变化。如果忽视城镇化所引起的人口、劳动力以及家庭的变化,以静态的思维来追求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一体化,就有可能造成公共服务在供应上成绩显著,而城乡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则被忽略,导致公共服务的供应与需求两张皮。不言而喻,这不只是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会引发民众的不满和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
服务是跟着人走的。在大量人口、劳动力和家庭处于不断流动变化状态的情况下,如何使公共服务的提供适应这种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人口大流动的新情况,对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供应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农民分享城镇化利益的政策底线
主持人: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大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在进一步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如何保护好农民的利益?
党国英:过去的城镇化过程确有一些牺牲农民利益的地方。农民如何分享新型城镇化利益,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政策底线。
第一条政策底线是“居者有其屋”。要坚定不移地调控房价。只要房价稳定下来,就不会再有人把住房当作投机对象。房价下跌到合理水平,进城农民中的高收入阶层可以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阶层可利用廉租房,实现城市定居的愿望。
第二条政策底线是尊重农民迁徙意愿。要解决制止强制征地、强制拆迁的错误行为。除非出于重大公共利益(如国防和公众安全等)的需要,其他不重要的公共利益要求以及商业用地要求,必须征得农民同意,并按照协商价格给农民补偿,方可进行相关交易。所以,在涉及占地、拆房这类问题上,要讲大道理,大道理管小道理。资源配置效率当然要讲,但要承认历史形成的事实。
第三条政策底线是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中国法权上的集体所有制是“共同共有产权”,而经济研究表明,农业生产适合采用“按份共有产权”或“私有产权”。按照这个要求,我们要实行多元化的土地产权制度,将农业生产用地归于农民或农民按“按份共有”原则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将少量土地作为“公地”,按“共同共有”原则归集体或社区所有,而宅基地则完全归农民所有。目前可尽快采取的措施,是落实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确立农民对耕地的无限期承包权。这种改革可以让农民增强土地财产权意识,拒绝非法夺地。只要上述底线得以确立,我国的城镇化就不会过分伤及农民利益。
主持人:有人担心,进一步推动城镇化,会突破耕地保护红线,您怎么认识这一问题?
党国英:合理的城镇化不仅不会突破耕地保护红线,反而还有利于保护耕地。我国城市的经济密度仅为日本的十分之一,土地浪费严重。农村地区的非农用地规模也很大,所以,合理规划城市用地,其实有利于保护耕地。例如,农村区域的建设用地有18万平方公里左右,如果逐步地使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农村复垦1亿亩土地也不是难事。国家已经采取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有成绩的。但因为还有一些政策缺陷,完成保护耕地的任务并不乐观。一个可考虑的政策,是建立农业保护区制度,取代目前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以加强农地保护。中央政府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在建立农业保护区的前提下,扩大土地使用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则应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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