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如:协商民主并非“舶来品”

李君如:协商民主并非“舶来品”

党的十八大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战略决策,这对于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为此,人民网邀请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做客强国论坛,以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李君如指出,协商民主的特点不应简单地跟选举民主比不同,也不是简单地跟西方民主比不同,而是考量其自身运行中有什么特点。

十八大确立协商民主制度 如何认识其特点?

李君如:首先,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实现形式之一,与选举民主一起,发挥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两者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它有什么不同,不是简单的跟选举民主比不同,也不是简单的跟西方民主比不同,而是考量其自身运行中有什么特点,我们应该从这个角度来看它的不同。

首先,它的特点就是,不是通过一种像选举那样的,让社会分成多数、少数来实现民主,而是通过让社会的人民或公民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共识,这是第一个不同。民主的主体,不是以多数、少数来划分,而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当然,有的通过代表发表意见。第二,它是参与式的民主,不光是投票,在决策之前,他可以参与,决策之中,他可以参与,决策之后,还可以继续参与。这个参与式的民主,是全程的参与式。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四大层面

李君如:协商民主可以通过制度化的的程序、规范进行。什么程序呢?它通过法律、章程以及其他一些条文作规定,我们在协商民主的探索过程中,在这一方面已经考虑到了,比如,中央在2006年发了一个中共中央五号文件,五号文件第一次把两种民主形式写进了中共中央文件,早在这之前,1991年江泽民同志就已经提出我们的民主有两种形式。到2011年,通过中办16号文件,正式使用了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这样一个概念。

在这个过程中间,2006年至2011年之间,中国在协商民主制度化方面作出了很多探索。举个例子,比如江西省委作了决定,在重大问题提交给省委讨论之前,必须经过协商,没有经过协商,无特殊原因的一定不予决策,这就是制度化的规定。这个时候,在广东省委的领导下,广州市出了一个文件,文件不仅明确了决策之前必须经过协商,而且对于协商的范围、程序、成果的监督都作了规定,是程序化的规定。这些规定,开启了我们在制度上的探索,所以,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建立在地方上进行大量探索的实践基础上,把这个经验提升为我们的理念。

十八大后,我一直讲,下一步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就是在各个层面上建立制度:

1.在政党层面上,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政党之间的协商要制度化;

2.在国家政权层面上,政府的包括国务院的,它的决策要通过,特别是民政的决策也要通过协商;

3.在政协层面上,各个政党、各个界别,也要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4.在社会阶层、基层阶层,一些问题也都要经过协商。

至少在以上四个层次上我们要建立起制度,所以十八大报告提出,各个层次的协商制度都要建起来,这是十八大以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框架,总题目叫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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