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杠杆,找准“支点”藏富于民

税收杠杆,找准“支点”藏富于民

审慎开征遗产税、房产税,剔除消费品中的重复计税,乃至对中低收入者适度减税,最终财政和公众可以达成双赢,带来做大蛋糕的“正外部性”。这才是高明的“大”算盘。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从两会前夕的“卖房差额征收20%个税”,到两会上关于遗产税、房产税、成品油重复计税等一系列问题的热议和解读,“税”再次成为热点话题。

税者,民之所负,国之所入。在全国议事殿堂上,各方代表对此进行博弈、以期影响未来决策,是民主政治的本来之义。2008年,正是借助全国两会这一平台实现的各方良性互动,各方意见颇大的利息税最终得以取消。

从大的方向上看,藏富于民已成上下共识,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均提到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而所谓“再分配”,最重要的工具便是税收。囿于现实中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和阶段性,必须承认,在具体税种的征收理念、实际操作上也难免存在诸多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这种改进的空间,表现之一是在立法的程序层面。本次全国两会上,赵冬苓等32位代表联名提交了“税收授权收回人大”的议案,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实事求是地看,因为独特的历史原因和时代背景,在当时这种授权确实能起到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巨大功效。但是所谓“瑕不掩瑜”,并不是说这个“瑕”便无需修补了。改革进程从最初的高歌猛进,到了今天的稳中求进,时代背景发生变化,也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齐头并进提出更高要求。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部门立法虽有便捷之效,但也存在明显弊端,最要害的一条就是具体职能部门出于部门利益固化、强化的诉求,会以“理性经济人”的潜意识,在很多方面囿于部门利益小视角、进行趋利避害式取舍。对于赵冬苓的议案,全国人大回应“将在适当时候考虑这个问题”,公众期待此中蕴含的积极意味。

这种改进的空间,还表现于具体税种的计征方式乃至合理性等更内核性层面。如果说以往用“隐性税收”的“高积累、低工资”实现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必要性;那么在如今我国财政收入已超10万亿元的语境下,也许该更多考虑“藏富于民”、“放水养鱼”等问题。如今老百姓手头有了一些“余粮”甚至“财产性收入”,但也要看到绝大多数人的财富仍是劳动报酬,算上货币贬值的因素,可以说中国的中等收入阶层仍在缓慢发育,结构仍很脆弱。此时,税收政策宜松不宜紧,应多些底层视角。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两会前夕出台的“卖房差额征收20%个税”规定,引发京沪穗市民恐慌心理和突击交易。他们中,刚需买家、改善型买家、“小康之家”占了很高比例,对这些群体而言,20%确实杀伤力太大。

税收作为二次分配重要手段,客观上成为调节政府(公共财政)与公民之间财富分配的关键性杠杆。由于财富总量的相对固定,这种调节虽然不属“零和博弈”,但多少也存在某种此消彼长。当前,我国正着力于降低外贸依存度,转向“内生增长”,内需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在此语境下,更印证了“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之喻——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激发内需,前提是让公众可支配收入提高,财富安全感提升,从而敢消费,促成有效需求的迸发。

从这个意义上说,剔除消费品中的重复计税,对中低收入者适度减税,以及审慎地有区别地开征新的大额税种,最终财政和公众可以达成双赢,带来做大蛋糕的“正外部性”。这才是高明的“大”算盘。

责任编辑:马少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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