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如何“放活”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如何“放活”

解决“三农”问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现在已经到了攻坚克难阶段。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决策部署,巩固“少取”成果,加大“多予”力度,尤其是做好“放活”这篇大文章,扎扎实实地把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推向前进。

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土地是农民谋生的主要手段,也是农民进行投资、积累财富以及实现财富代际转移的主要载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有加重趋势。农民权益易被侵犯,根本原因是我国土地制度与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核心是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失。这主要表现在: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完善外,征地范围过宽,对农民的补偿偏低,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关于农民宅基地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残缺不全,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样一块土地,由于所有制不同,在权利设置和利益分配上存在巨大差距,这种土地权利的二元格局导致集体和农民难以分享土地长期增值收益。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土地收益分配明显向城市和非农部门倾斜。

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需要抓紧做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项工作。一是在全国范围开展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在确权的基础上,为农民颁发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真正给农民吃下长效“定心丸”。二是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等各项政策。明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期限,并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三是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实行对失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公平补偿,鼓励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采取集体留用地、物业置换、提高补偿标准等办法,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有活力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根本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两个“新”,是对做好农业农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必须坚持把“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作为基本方向,稳定而不折腾,完善而不跑偏。

那么,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要抓什么呢?一是扶持一家一户的农民发展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土地不断向种田能手集中,土地经营规模逐步扩大,这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应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土地规模经营。在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下,应充分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长期性,不能把土地流转的多少、流转的快慢、经营规模的大小作为衡量农村工作成绩的标准。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防止用行政手段推动土地规模经营,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从我国人多地少、小规模经营的实际出发,改造传统农业的现实途径是大力提高家庭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应加大先进农业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推广应用,扶持发展专业大户、专业村、专业乡。二是大力发展农民的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分散的农民没有议价能力,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把依法规范和加快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战略举措,切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培育一大批运作规范、对农民带动示范作用强的合作社,以充分发挥其在组织农民、落实政策、对接市场等方面的作用。三是发展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联结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经纪人等,是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统一服务主体,应充分发挥其在为农服务、引领农民进入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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