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经营体制 激发农村活力

创新经营体制 激发农村活力

编者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强调,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创新经营体制 激发农村活力》一文,重在进一步阐明,谁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如何才能避免城镇化和土地流转过快而出现的影响农村稳定和粮食安全的问题?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如何构建完善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家庭农场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主体》一文,重在回答,什么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主体?以工商资本为主导的龙头企业到底是不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主体?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走出了现代农业就是以大型企业规模化经营取代农民家庭经营的误区,明确指出农民仍然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着重强调,要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在粮食生产“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的大好形势下,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农村老龄化依然存在,主要农产品供给“紧平衡”、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增收困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三农可持续发展。中央聚焦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无疑对解决这些三农难题有着现实新意和发展深意。

农民仍然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走出了现代农业就是以大型企业规模化经营取代农民家庭经营的误区,明确指出农民仍然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我国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当前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达到20%,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但规模化生产和小农生产并存的格局将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家庭经营不仅适合分散经营,也同样适合规模经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创新种养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等经营形式,推动适度规模经营。企业应该带动农户生产而不是代替农民生产,应该把种养环节留给农民。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入技术、加工、流通等环节,发挥金融、市场、咨询、科技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但应避免其大面积、长时间租种农民土地进行“非农化”、“非粮化”生产的行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同时,增加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把保护农民利益、保护耕地放在首位

当前城镇化和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同时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仅仅把农民的土地直接拿过来后进行投机升值,农业生产力没有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出没有增长。往往出现土地的城镇化快于人口的城镇化,人口的城镇化又快于进城人员的社会保障服务的城镇化。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农村稳定,而且威胁粮食安全。所以,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土地流转应该优先在农民内部进行,流转给会种地、懂经营的农业大户,实现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农民应该组织起来成为农村农业发展的主导。要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将土地要素与产业资本、农业企业有效联系起来;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农业部在2013年将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争取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制度。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应根据不同地域资源要素禀赋来选择相应的农业经营方式,把保护农民利益、保护耕地、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放在第一位。城镇化的发展最主要的是城镇产业的发展,土地流转必须和农民的就业、转移以及城镇化相协调,要更加注重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让其享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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