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房屋补偿办法正式公布(2)

旧城改造房屋补偿办法正式公布(2)

商业房补偿标准

在《实施意见》中,对商业房征收并没有特别的规定。然而,在具体的旧城改造工作中,商业房的征收量并不低。比如在正源街快速公交段,就涉及多个门面房的征收。因此,在《办法》中,对商业房的征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货币补偿方面,商业房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如果“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如果“选择原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返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如果“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返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价有偿方式产权调换,如果“选择在原地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如果“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此外,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除此以外,《办法》中还规定了厂房、门房、车棚等的补偿标准。

明确过渡补偿标准

《办法》中规定,“实行期房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承租人)自行过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按月计发。”

“自被征收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为过渡期。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小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一些商家在旧城改造中,不得不面对停产停业的状况。对此,《办法》中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7‰×停产停业期限(月)”。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明确搬家补偿标准

《办法》中对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费低于750元的,按750元计发。

如果征收的是非住宅用房,将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费:“用于办公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用于商服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用于生产加工的,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如果“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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