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探析

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探析

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可持续生计,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可持续生计。因此,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着眼点应该是寻找新的可持续生计来取而代之。

——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年均产值的三十倍。很显然,按照这个规定,土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征地补偿不可能反映市场经济规律,这是造成征地方与被征地方矛盾纠纷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笔者认为,总体上,征地应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并修改有关征地管理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应综合考虑被征用土地的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并以分等定级为基础,参照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引导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积累资产对失地农民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是帮助失地农民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途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确保失地农民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具体来讲,一是失地农民的住宅应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管理,这不仅能方便居民生活,也可提高居住区内商业用房的价值。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既可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也便于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面积的房屋出租,获取租金收益。四是在征用土地时,还应规划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村集体资产,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产业。

——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同时失去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的人群,生产生活陷入困境。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重要手段。一是提高就业能力。失地农民种地是一把好手,但到市场上竞争就业却处于劣势,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职业教育培训对于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有着非常明显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向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就业培训的有益做法是以市场需求和农民需求定培训项目,以市场竞争定培训机构,以提供补贴促进失地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二是广开就业渠道。政府要在拓展就业渠道上下功夫,多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譬如,在出让土地时,可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协议,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数量就业岗位;实施建筑、道路、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最大限度增加就业岗位;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信贷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等。三是消除就业障碍。引导社会各界消除对失地农民的歧视,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有力举措。首先,要坚持“土地换社保”。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确保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时,得到一份社会保障。其次,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全覆盖。再次,打破社会保障项目之间的制度堡垒。当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障项目之间缺乏顺畅衔接的机制,在制度转换上还存在障碍。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把各种社会保障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使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相互通用。第四,调整扶贫战略。我国通过多年的“输血式”扶贫、“造血式”扶贫,贫困状况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依靠宏观经济增长和开发式扶贫来缓解贫困,其有效性日益降低。今后的扶贫工作,着力点应放在以构建农村社会安全网为主的保护式扶贫。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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