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北极事务的建设性参与者

中国是北极事务的建设性参与者

北极的经济开发会形成一个全球化的产业链和利益链,北极环保会构成一个超越北极地区的责任链和贡献链,都与中国有联系。在北极治理问题上,域外大国和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应当得到重视。中国是重要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在北极地区也享有多方面的权益。

最近,一些国际舆论将中国在北极事务中的角色描写为“能源饥渴者”、“利益扩张者”。这些描述不仅与事实相差甚远,不利于中国在未来开展互利共赢的北极经济合作,而且也不利于任务繁重的北极治理。

数据可以说明上述舆论是缺乏根据的偏见。中国的经济总量在全球国家中占据第2位,中国占有世界人口的19%,中国的企业共有1300万家,内地上市公司有2400多家。照此,在任何一次面向全球的经济机会中,应当有一定合理比例的中国企业参与竞争。但在北极的实际情况如何呢?就以丹麦的格陵兰为例,格陵兰目前已对外国企业发放了20个油气勘探许可,100多个矿业许可,这其中没有一家是中国企业,也没有中国工人进入格陵兰。仅有一家中国企业初步参与了第三国企业在格陵兰的投资项目。这种参与水平显然是非常低的。事实上,北极环境脆弱,开发条件尚不成熟。中国的许多企业并不积极参与北极开发,笔者所接触的中国企业大多对北极开发的风险和环境要求有深刻的认识,因此在行动上非常谨慎。

这些舆论说明,人们对中国在北极的利益以及中国与北极事务的关联性还了解不多,我们需要加以阐述。

首先,在全球化时代,在一个相对脆弱的自然环境中,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其发展利益必然与北极密切相关。经济开发与环境保护是一对矛盾。北极的经济开发会形成一个全球化的产业链和利益链,北极环保也会构成一个超越北极地区的责任链和贡献链。北极的经济开发和环境保护都与中国有联系。例如,过去几年全球气候中的“北极涛动”就直接影响了中国大部分地区环境、生产和生活。北极海上航道开通及其制度的变化也一定会影响中国的航行利益和贸易利益。

其次,北极治理,如其环境治理和气候治理,是一个需要众多公共产品的人类治理活动,它需要世界各个有能力的行为体为此作出贡献。虽然北极国家中有俄罗斯、美国、加拿大这样的大国,但仅靠它们也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在国际体系正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一些域外大国和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应当得到重视。

再者,中国虽在北极地区没有领土和管辖海域,但中国作为《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重要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一样,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在北极地区也享有多方面的权益。

因此,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北极的地区和平、有效治理、环境友好、绿色开发、科技进步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利益。中国愿意为此作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是建立在国际合作基础之上的,遵循“三符合”原则:符合相关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全球化趋势,符合中国与相关国家双边利益的需要。中国进行北极合作时十分注意北极国家的关切和对中国的期待,积极寻找利益共同点,减少利益冲突面,创造可分享的新利益。中国在北极没有主权主张,也尊重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希望北极国家之间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相互间的海洋权益和领土争议。中国也会充分考虑北极土著人的关切。

一言以蔽之,中国是北极事务的建设性参与者。

(杨 剑 作者是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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