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收入透明公开
丹麦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方面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多次被评为“世界最清廉国家”。究其原因,丹麦对从议员、内阁大臣到首相等政府官员的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并接受公众和媒体的充分监督。
法律如何规定官员财产公开?
为了最大程度地透明化政府高层官员的财务状况,2005年2月,时任丹麦首相安诺斯•福格•拉斯穆森在新出台的政府规定中要求所有内阁大臣公开个人财产和收入状况,包括工资收入、所有的任职情况、在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投资所得经济利益,以及配偶的收入情况。
(图片:“世界最清廉国家”丹麦可谓现实中的童话世界)
具体要求包括:1)过去5年内所担任的一切职务(包括带薪和不带薪的);2)营收超过5万丹麦克朗(1克朗约合1.06元人民币)的投资活动;3)当前的所有投资及在公司中或任何商业活动中超过5万克朗的收益;4)与过去5年内的雇主及未来雇主间的除基本工资、超时工资及退休福利外的其他财务协议;5)在协会及社团中的会员关系;6)其配偶或同居伙伴所担任的职务;7)其配偶或同居伙伴营收超过5万克朗的经济活动;8)其配偶或同居伙伴的投资情况及在公司中或任何商业活动中超过5万克朗的收益。
在这一规定出台之前,丹麦内阁大臣可自行选择是否向议会报告和登记个人财务状况,但为之者甚少。随着一些内阁大臣及官员因个人财务问题爆出丑闻,拉斯穆森首相认为让内阁大臣公开个人财务状况势在必行,并将此写入政府改革方案之中。这一举措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可,并沿用至今。
在防止政府腐败和反商业腐败方面,丹麦2008年11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将向政府官员行贿和政府官员受贿行为视为犯罪,向外国官员行贿亦然。同时,企业若出于商业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也属犯罪行为,即便被对方拒绝亦视为犯罪。此外,丹麦议会在2009年通过了一项《透明制度》法案,规定内阁大臣必须公开每月的公务餐开支、出访费用和收到的礼物等,在加强财务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官员的财政透明度。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丹麦的政务和商务活动非常公开透明,只要合法纳税,不影响本职工作或损害公共利益,政府和公众并不反对公务人员在社会上兼职或者挂职。
除了中央层面的官员外,丹麦要求地方政府官员公开个人财务状况。根据丹麦在2007年通过的《地方政府法》修正案,自2008年开始,市政府官员、市议员及管理人员需将上年的工资收入以及所担任其他机构或董事会的职务所获报酬情况上报给市议会,市议会则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之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上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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