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2)

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2)

第九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设施工作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工程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密闭围挡,主要路段高于2.5米,一般路段高于1.8米;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条件允许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在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三)对被拆除的房屋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项目竣工30日内完成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

(七)整体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车辆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并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三条在城区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窑渣、冶炼渣和金属碎屑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应当采取遮蔽等有效防尘措施;其中煤炭堆场应当建立2米围墙,设置挡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设施,装卸煤炭过程使用减少扬尘的输送设施设备,配备固定的除尘器;

(三)堆放砂石、沙、渣土、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采取覆盖、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湿化或者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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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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