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廉政制度预见性持续性(2)

强化廉政制度预见性持续性(2)

摘要:■ 我们不应把腐败归结为中国的“特产”,也不应对防治腐败持悲观态度 ■ 顶层设计需把廉政改革作为一项社会工程,从政治发展角度审视和评估廉政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以道德制约权力论以经济人假设理论为基础,认为应把外在的道德准则转化为权力主体内心的道德自律,通过强化道德修养和道德意志,培养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从而保证权力的廉洁性。

权力制约权力论以天赋人权理论为基础,认为权力必须受到有效制约,要制约权力,应在横向上配置给三个权力主体,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通过它们之间的权责规定和运行过程中的相互制衡,从而避免权力被滥用。

权利制约权力论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认为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公民、社团可以通过行使选举、罢免、言论自由、参与及非暴力反抗等民主权利对权力主体进行制约,从而让权力不敢逾越边界。

以道德制约权力论以经济人假设理论为基础,认为应把外在的道德准则转化为权力主体内心的道德自律,通过强化道德修养和道德意志,培养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从而保证权力的廉洁性。

其实,制约的关键在于适度分权,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从现有分权途径来看,我们并非要采取西方的分权做法,而是结合中国国情,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功能分解,让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力主体,形成既协调一致又相互制约的局面。

再次,如何监督“一把手”权力?解决这个问题是廉政改革的一大难题。“一把手”是权力监督的重点,虽然在行政过程方面有上级部门监督,但监督效力有限。在现阶段,解决“一把手”监督问题,不仅可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且可以为社会公众树立反腐的信心,扩大廉政参与范围。

要监督“一把手”权力,需要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加强对官员的廉政教育和廉政考核。更重要的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等力量统一起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监督主体。

国家廉政体系理论认为,应建立一个高度透明并具有问责性的国家廉政体系,这个廉政体系离不开民主的制度、成熟的公民社会、独立的司法系统和拥有自由言论的媒体的支持,其中最关键的是“一把手”问责机制的设计,让看守者又是被看守者,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

(作者为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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