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款他用红会不能止于说明(2)

善款他用红会不能止于说明(2)

摘要:之所以如此“苛责”,不仅是因为红会需要用最大的诚意来重建、维护应有的公信力,还缘于红会的信誉重建正值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启动之时。其二,红会不能因为将善款用于与汶川地震相关的“博爱家园”项目,就自行认定代表了捐款人意愿。

其二,红会不能因为将善款用于与汶川地震相关的“博爱家园”项目,就自行认定代表了捐款人意愿。按规定,捐款人意愿需要通过出具捐赠函、签署捐赠协议等加以明确。在捐款人5年不知善款下落,更无善款使用说明的情况下,何以认定“与捐赠人意愿总体一致”?

其三,即使这笔善款全部用于“博爱家园”项目,目前所做的说明也不够清晰。按红会说明,这笔善款计划援助248个社区,平均每个社区资助35万元。一般情况下,硬件工程10万元,生计发展12万元,其他为软件建设、组织发展和项目执行等费用。也就是说,“其他”支出达13万元。为什么看不见的支出比例这么大,需要说明。否则,这笔善款是否用对了地方,就仍存疑问。

有论者认为,红会将善款他用“合法不合情”,这种说法未必适当。一方面,红会的工作性质,不能以是否合法为唯一行动底线,而忽视了公众的情感;另一方面,将法与情对立起来,是不是表明相关制度需要修正?

之所以如此“苛责”,不仅是因为红会需要用最大的诚意来重建、维护应有的公信力,还缘于红会的信誉重建正值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启动之时。“向社会放权”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而放权,不仅需要政府有改革的勇气,还需要社会组织能接得住权,真正起到公正调节社会资源的作用。每一笔善款无论大小,都凝聚着国人的爱心和基本信任。任何主观或非主观的失误,都是对国人爱心的消耗,是对社会互信的消耗。避免这种消耗,须从严审视自身,这是当好“爱心委托人”的起码要求。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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