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何以泛滥

就业歧视何以泛滥

就业歧视的普遍性,说一句夸张点的话,几乎到了你被歧视了都不知道的地步,或者换一个角度说,大家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比如,一个招工简章,要求年龄不超过多少多少,你一定不会觉得不正常。想考公务员的,都知道若超过了35岁,对不起,你连报名的资格都没有,但是你若翻翻《公务员法》就知道,法律对公务员的年龄只有最低,没有最高。

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所以泛滥,窃以为不外乎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人口因素,劳动力资源太丰富。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适龄劳动力总量巨大,面对过剩的人力资源以及劳动力结构本身的差异,将“弱势人力资源”拦在就业的第一道门槛之外,具有市场选择的天然性,尤其是当市场缺乏强势的“扶弱”规则时,用人单位开出种种对其择人的苛刻条件都显得顺理成章和存在的合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赋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择优录用”的权利,那么种种就业歧视便可以全部掩盖于择优的华丽帽檐之下。

第二是人脉因素,找市场不如找市长。即使是公务员考试的规则设置到了近乎毫无人情因素可以渗透的地步,但是每年的“公招”,总有来自方方面面的音讯找关系找人,而对制度的信任度远远低于制度本身能够达到的公信度。至于招聘市场,有形的市场虽然风生水起有声有色,但是无形的“人脉”还是具有最终决定用还是不用的生杀大权。这也是导致人力资源市场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重要原因。民工进城打工相信老乡引荐,子女毕业求职需要寻找“门路”。你不得不承认,求的是职,拼的是爹。

第三是人治因素,法律拿歧视很没辙。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综观该法就此作出的多方面的规定,比如: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保障妇女、残疾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各民族劳动者以及传染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劳动权等,但是在实质性的当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时,该法也仅仅只能是“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数司法案例证明,就算法院确认存在就业歧视,但是由于“用工”行为的特殊性,被歧视劳动者想要不被歧视地“竞争”到之前自己想要的岗位,已经为时已晚。简言之,我国法律设置上对就业歧视的制约相当无力,造成劳动者遭遇歧视时相当无奈。所以,很多国家在保障就业公平和反就业歧视方面,通常是从禁止或者反就业歧视的角度进行立法,而我国则是从政府层面出发,强调促进就业,很显然,禁止就业歧视和政府促进就业两者之间,前者是刚性立法,后者是软性立法,结果也必然人力大于法律,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成为了摆设。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